根据《民法典》第467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确定。根据该法第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6条,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境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境内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涉外合同的概念与认定标准
涉外合同是指合同主体、客体或者内容要素中至少一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联系的合同。中国企业与境外企业通过电子签约平台订立供货协议的,可能被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合同准据法的选择规则
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法律;第5条明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无须与合同具有实际联系;第4条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特征履行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第41条第2款,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特征履行是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履行,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承担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其经常居所地法律即可能成为准据法。
强制适用的中国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不得通过法律选择排除。司法解释(一)第8条列举了主要领域:劳动者权益保护、食品或者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反垄断与反倾销。
跨境电子签署的效力与互认
《电子签名法》确立的效力规则。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其电子形式而否定法律效力;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跨境互认依据第26条,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境内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参考规则。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2005年11月23日第60/21号决议通过,2013年3月1日生效,中国于2006年7月6日签署,目前尚未批准,公约对中国尚未生效。公约确立的核心规则与我国立法方向一致:第8条规定,不得仅以通信为电子通信形式为由否定其效力或者可执行性;第9条规定,法律要求书面形式、签字或者原件的,电子通信所含信息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能够鉴别当事人身份并表明其认可信息内容的,即满足相应形式要求。
跨境数据传输与个人信息保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39条要求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信息并取得单独同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等主体个人信息原则上在境内存储。
涉外电子合同实务要点
合同语言与文本版本。根据《民法典》第466条第2款,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词句不一致的,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性质、目的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跨境签署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准据语言文本。
管辖与仲裁条款。涉外合同应当提前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选择仲裁的应写明仲裁机构、仲裁地与仲裁语言,选择诉讼的应明确管辖法院。
公证认证与存证。域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电子合同的签署时间、签署人与文件内容应当通过可信存证方式固定;跨境纠纷中的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依据中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办理,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
典型案例与裁判要点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均为外国公司,签订石油焦采购合同时约定合同根据美国纽约州法律订立、管辖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3)民四终字第35号判决,确认该法律选择有效;双方营业地所在国新加坡、德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公约应当优先适用,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当事人选择的纽约州法律。
案例二,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兰塞姆斯公司诉中农众沃生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明确约定适用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法院确认该选择合法有效,据此适用英国法审理,并依外国法查明规则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本。
裁判要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遵循意思自治优先;未作选择时依特征履行与最密切联系规则确定准据法;中国强制性规定与法定类型合同不得排除适用;跨境电子签署的效力依据《电子签名法》与相关国际规则判断。
相关法规依据
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第466条、第467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第18条、第41条;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4条至第9条;《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14条、第26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第39条;《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第8条、第9条;《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实务建议与电子签约规范
跨境在线签约应当前置法律设计。签署前确认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评估准据法与强制规则;明确合同语言版本、管辖与仲裁安排;涉及个人信息的,落实出境合规路径并取得单独同意。关于电子合同签署前的身份核验流程,跨境场景下应结合护照、企业登记文件等核验境外签署主体身份;关于电子合同签署后如何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同样适用涉外法律适用与效力审查规则;关于企业电子签约平台如何选型,跨境签署更需关注平台的实名认证、合规能力与存证链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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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答:一方为外国企业、经常居所地在境外,或者标的物、签署行为发生在境外的电子合同,依司法解释(一)第1条可认定为涉外合同。
答:可以。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不能排除强制适用的中国法律。
答: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境外认证机构证书与境内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应提前约定准据法、管辖与语言版本,并选择合规签约平台完成实名签署与存证。爱签电子合同平台对接多家持牌CA机构,签约数据可同步存证至760余家司法节点,企业可前往爱签官网注册免费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