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以交付时点为界,与所有权是否转移不必然挂钩。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电子合同场景,并直接决定网购商品、在途货物与数字商品毁损灭失时的责任归属。
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原则
风险负担解决的是标的物在交付前意外毁损、灭失时,价款损失由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承受的问题。交付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交付之后标的物即使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毁损灭失,买受人仍应支付价款。
风险负担与所有权转移并不必然同步。依据《民法典》第641条,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归出卖人,但标的物已经交付的,毁损灭失风险仍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交付主义原则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装车、入库或验收合格后风险转移,此类约定优先于法定规则。电子合同场景下,交付时间依据《民法典》第512条认定,快递物流交付的商品以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特殊情形下的风险转移规则
在途运输、交付地点约定不明、买受人迟延受领等情形下,风险转移时点相应调整,法律依据集中于《民法典》第606条至第608条。
在途货物的风险负担。根据《民法典》第606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同时规定,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交付地点约定不明时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607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毁损灭失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此即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规则。但约定在买受人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的,风险自按约运至指定地点并交付承运人后才转移。
买受人违约未收取时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608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风险负担
根据《民法典》第610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质量不合格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标的物风险不随交付转移,仍由出卖人负担。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根据《民法典》第611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明确,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合同场景下的适用
电子商务交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以《民法典》第512条确定的电子交付规则与第604条风险负担规则结合适用。快递物流交付的电子合同标的物以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故网购商品签收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电商网购商品运输风险方面,用户未签收前商品在运输途中损坏、遗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风险,用户有权要求补发、退款或承担违约责任;签收后才发现的毁损,除非能够证明出卖人存在违约行为,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数字商品与虚拟交付方面,电子合同的标的物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软件、数据包、数字授权等标的物一经进入买受人指定系统即可检索识别,风险随之转移。
分期付款线上交易方面,买受人未付清全款并不妨碍交付完成,风险仍自交付时起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权保留条款不影响风险负担的认定。订单记录、物流轨迹、签收凭证与沟通记录均以数据形式留存,是认定交付时点的关键证据。爱签电子合同平台支持签约全过程数据同步存证,签署记录及合同文件可推送至公证处、仲裁委、互联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等760余家司法节点,为风险争议的事实认定提供可核验的证据基础。
典型案例与裁判要点
司法实践通过多起涉网交易案例确立了买卖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裁判规则,对电子合同场景具有直接参照意义。
案例一,据中国法院网2026年8月14日报道的天津静海法院审理的生鲜采购纠纷。武汉商户李先生通过线上渠道向天津瓜商老王批量采购西瓜,约定整车物流配送,货物抵达收货点开箱查验时发现大量西瓜因路途挤压、车厢高温捂闷而破损变质。法院依据《民法典》第604条释明,网购及线上批发货物以收货签收为交付节点,货物签收前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卖方不能以第三方物流过错直接对抗采购方合法诉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瓜商退还大部分货款并赔偿货物损耗。
案例二,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刊载的案说民法典栏目案例。张某在专卖网店网购智能马桶两个,付款1万元,签收后第十天才开箱发现马桶破损。依据《民法典》第604条与第512条,快递交付的电子合同标的物以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张某签收后风险已转移至买受人,其要求商家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三,据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刊载的典型案例。买卖双方经微信协商并在平台跟帖确认购买熊猫金币,卖方将金币交付顺丰快递承运,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法院认为,买受人主动指定承运人并要求邮寄交付,自行承担运费与保价费,依据《民法典》第607条,标的物交付承运人后灭失风险已转移至买受人。
风险负担争议的裁判要点可以归纳为:一看交付节点,以签收、交付承运人或进入指定系统等电子交付凭证确定风险转移时点;二看合同约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三看违约因素,买受人迟延受领或出卖人恶意隐瞒瑕疵的,按第608条、第610条及司法解释第10条调整风险归属。
相关法律规定与实务建议
买卖标的物风险负担的法律依据集中于《民法典》第512条、第604条至第61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至第11条。企业以电子合同方式开展采购与销售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交付方式、交付地点与风险转移时点,并在验收环节保留完整证据。
实务层面,卖方应按照约定包装与交付货物,留存发货凭证、承运单据与物流轨迹;买方应关注交付节点与验收期限,签收前核验货物,发现质量问题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关于电子合同签署前的身份核验流程,真实有效的签约主体是风险负担争议解决的前提;关于电子合同中的分期付款与试用买卖规则,所有权保留与风险负担的区分需要结合交易条款综合判断;关于企业电子签约平台如何选型,电子存证能力直接影响风险争议中的交付事实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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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答:由出卖人承担。依据《民法典》第604条与第512条,快递物流交付的电子合同标的物以签收为交付时间,签收前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负担,买受人有权要求补发或退款。
答:不是。风险负担以交付为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已交付但所有权未转移的,风险仍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答:原则上不能。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至买受人,但出卖人知道货物已毁损灭失却未告知的除外,买受人可另向承运人主张赔偿。
答:建议在电子合同中明确交付地点与风险转移时点,并通过爱签电子合同平台完成签署与存证,签约数据可同步保全至760余家司法节点,企业可前往爱签官网注册免费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