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495条第1款,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只是约定将来订立本约,当事人负有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的义务;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直接请求履行本约的交易内容。
预约合同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预约合同是以订立本约为内容的合同,本质是当事人就将来缔约达成的合意。判断一份文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需要从形式与内容两方面考察,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49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该解释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从形式看,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是法律明示的预约形式,为担保将来订立合同而交付定金的同样可能构成预约合同。从实质看,预约合同的成立以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为前提,且能够确定将来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故其内容一般应包含将来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至少明确缔约主体与交易标的。
反面情形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第6条第2款,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式仅表达交易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有约定但难以确定将来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预约合同成立的主张。
转化规则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第6条第3款,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有约定但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在合同目的、义务内容与违约责任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实践中需要综合判断,不能仅凭文件名称定性。
合同目的不同。预约合同的目的是约定将来缔约,本约合同的目的是直接实现交易;预约的标的是订立本约这一行为,本约的标的才是交付、付款等交易内容。
义务内容不同。预约合同的义务是诚信磋商并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本约合同的义务是按约定履行交易义务。违反预约的表现形式是未订立本约,而非未履行交易内容。
违约责任不同。违反预约合同一般不强制缔约,救济以赔偿损失为主;违反本约的,守约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判断标准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断合同是本约还是预约,根本标准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即使预约内容与本约已十分接近,只要存在将来另行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仍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违反预约合同的救济
违反预约合同同样产生违约责任,但救济路径与违反本约不同,核心在于一般不强制缔约、以赔偿损失为主。
根据《民法典》第495条第2款,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7条,一方拒绝订立本约,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本约未能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认定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应综合考虑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背离预约约定的内容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协商等因素。
关于可否请求强制缔约,司法实践以不强制缔约为原则。预约合同的标的是订立本约,请求强制订立本约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守约方的救济以请求赔偿损失为主。
损失赔偿方面,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失以信赖利益损失为主,即守约方因信赖本约能够订立而支出的费用及失去的交易机会等。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8条,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义务的,对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没有约定的,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内容完备程度及订立本约条件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预约内容越完备、赔偿数额越高。
为担保将来订立合同而交付定金的,适用定金罚则,违约方应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电子合同场景下的预约合同
电子商务与产业数字化交易中,预约合同以线上订金单、意向协议、框架协议与预售协议等形式大量存在,法律属性认定直接关系争议解决路径。
线上订金单与意向协议方面,企业与客户通过电子签约平台签署的订金单、合作意向协议,明确约定后续正式签订合同的,构成预约合同。框架协议加后续订单方面,供应链合作中双方先签署框架协议约定合作原则与主要条款,每笔交易另行签署订单落实,框架协议一般属于预约合同,订单属于本约合同。双11预售协议方面,消费者支付定金、商家承诺在特定时间正式订立买卖合同并交付商品的预售协议属于预约合同,支付尾款生成正式订单后本约成立。
电子合同场景下,预约合同的签署时间、磋商记录、履行过程均以数据形式留痕,是认定预约成立与违约的关键证据。爱签电子合同平台支持签约全过程数据同步存证,签署记录及合同文件可推送至公证处、仲裁委、互联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等760余家司法节点,为争议事实认定提供可核验的证据基础。
典型案例与裁判要点
司法实践通过多起公报案例确立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区分的裁判规则,对电子合同场景具有参照意义。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张励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双方签订《商品房预订单》并支付定金,法院认为该预订单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另行签订合同,且欠缺本约的主要内容,故认定其为预约合同,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刊载的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购房协议书》虽已具备房屋位置、面积和价款等主要内容,但双方明确约定就付款方式等问题仍需进一步磋商并订立正式合同,意思表示是将来订立一个新合同,故仍属预约合同。
区分预约与本约的裁判要点:一看是否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二看文件是否具备本约的主要条款,三看当事人嗣后的磋商与实际履行行为,综合探寻真实意思后定性。
相关法律规定与实务建议
预约合同规则的法律依据集中于《民法典》第495条与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条至第8条,企业电子签约时应重视条款设计,避免预约与本约混淆。
实务层面,签署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或框架协议前,应当明确其属于预约还是本约;需要另行订立本约的,应约定缔约期限与本约的主要条款;已经具备全部主要条款且无需另订合同的,不应再约定另行签订正式合同,防止被认定为预约。
关于电子合同签署前的身份核验流程,真实有效的签约主体是预约合同成立与效力认定的前提;关于电子合同签署后如何变更或补充,预约转本约及本约内容调整需通过规范程序落实;关于企业电子签约平台如何选型,存证能力与合规水平直接影响预约合同争议中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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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答:不一定。只有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且能确定本约主体、标的等内容的认购书、订购书,才构成预约合同;仅表达交易意向的意向书、备忘录不构成。
答:一般不可以。司法实践以不强制缔约为原则,违反预约合同的救济以赔偿损失为主,损失范围主要为信赖利益损失。
答:关键看当事人是否有将来另行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并结合文件是否具备本约主要内容、有无实际履行行为综合判断。
答:建议在电子合同中明确区分预约与本约,并通过爱签电子合同平台完成签署与存证,签约数据可同步保全至760余家司法节点,企业可前往爱签官网注册免费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