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61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3条,电子签名须由电子签名人专有、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方可视为可靠电子签名。AI智能体代为执行合同流程时,签署、支付等关键意思表示须由本人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人作出或者确认,未经确认的电子签名不能直接归属于本人。
AI智能体执行合同流程的行业趋势
据公开报道,2026年10月21日,Anthropic宣布推出主动型AI智能体Claude Duet。该智能体基于Opus 5.5模型构建,能够连接用户的邮件、日历、银行账户及企业业务系统,在没有收到明确指令的情况下自动巡检待办事项、主动推送提醒,并在独立虚拟机中持续运行。据Anthropic官方介绍,Duet每天早晨向用户发送工作简报,汇总各应用运行状况,监测到需要用户关注的事项时主动发送消息,首批面向小企业主及订阅用户开放研究预览。
该智能体在支付、下单等关键动作前仍须取得用户确认,公开报道的描述是"在你同意后下单付款""替你动手之前,它会先问你"。这一设计体现"AI代跑流程、关键动作人工确认"的人机协同趋势,与电子签名法律规则的内在要求一致:智能体可以辅助执行流程,但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必须由真实主体作出。
AI智能体在合同流程中的角色定位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AI智能体不是民事主体,不能独立缔约。根据《民法典》第2条,民事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根据第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AI智能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其执行流程的行为在法律上只能理解为对自然人或者法人指令的执行,效力落入选定主体的授权范围之内。
因此,AI智能体在合同流程中扮演辅助执行工具的角色,而非独立的缔约主体。智能体生成的文本、发出的通知、提交的申请,其效力归属取决于背后是否存在有效的授权链条。有授权且经确认的,行为归属于本人或者企业;无授权或者未经确认的,行为不当然对本人发生效力。
人工确认环节的授权设计
授权来源决定AI行为的效力基础。实践中,本人或者企业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建立授权:其一,本人签署授权书,明确AI智能体可代为执行的合同流程范围与关键动作清单;其二,通过平台授权设置完成,在电子签约平台中配置代签人、复核人权限;其三,企业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对AI执行合同流程作出概括授权。根据《民法典》第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关键动作清单是授权设计的核心。签署、付款、解除合同、放弃权利、变更履行条件等直接处分权利义务的事项,属于关键动作,应当设置人工确认环节;起草合同文本、发送提醒、归档文件、发出催收通知等程序性事项,可以由AI智能体自动执行。
确认方式通常包括三类:人脸识别加短信验证码,确认操作人身份与操作意愿;电子签章加实名认证,将签署行为与实名主体绑定;双人复核,由两名具有权限的人员先后确认,适用于金额较大或者风险较高的合同事项。确认记录应当完整留存,作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证据。
可靠电子签名与不可抵赖性保障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3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四项条件的,视为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4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人工确认环节的电子签章、实名认证与验证码校验,正是将签名制作数据控制在签名人本人手中的技术实现。爱签电子合同平台对接多家经工信部许可的持牌CA机构,签署全程使用符合第13条要求的可靠电子签名,确保签名数据专有、专控且改动可发现。
AI执行非关键动作的法律意义与责任归属
起草、提醒、归档、催收通知等非关键动作,虽不直接处分权利义务,但具有程序性法律意义。催收通知经确认后发出,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提醒事项促使当事人按期履行,可以减少违约风险;归档文件完整保存,构成争议发生时的证据基础。
责任归属方面,AI智能体执行非关键动作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设定该流程的本人或者企业承担,智能体本身不承担民事责任。人工确认环节的设置是否完备,直接影响后续争议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判断。
典型案例与裁判要点
案例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某公司股东王某通过银行电子渠道办理小微快贷业务并签署电子借款合同,逾期后王某辩称合同并非本人签署,笔迹鉴定结论亦显示签名笔迹不一致。法院并未仅依据笔迹认定合同效力,而是审查电子合同签署过程:银行设置了人脸识别、身份证认证、手机验证码等多重验证程序,全过程原始电子数据经公证处公证,证明贷款操作系王某本人完成。法院认定电子合同有效,判决王某与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北京金融法院审结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某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陈先生的人名章被用于签订借款延期协议,陈先生主张从未刻制或者授权使用该印章。法院认为,银行在将自然人列为共同借款人的重大事项上负有审慎审查义务,未能提供证据将盖章行为与陈先生的真实意思相关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判决陈先生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裁判要点在于授权与确认:电子合同争议中,法院审查的重点不是笔迹,而是签署过程中的身份认证记录与授权链条;未经本人确认的签署行为,不能归属于本人。
法规依据
《民法典》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AI智能体执行合同流程,本质上是代理制度与自动化工具的结合,代理权限范围决定行为效力的边界。
《电子签名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可靠电子签名的认定标准与法律效力,人工确认环节正是将"本人专有、本人控制"的要求落到操作层面,二者共同构成AI流程下电子签名授权与不可抵赖的规范基础。
实务建议
企业部署AI智能体执行合同流程,应当先划定授权边界,明确哪些动作可由智能体自动执行、哪些必须人工确认;再固化确认方式,将人脸识别、验证码、电子签章接入合同流程,并完整留存确认记录与签署日志。关于电子合同签署前的身份核验流程,实名认证是授权确认的第一道防线;关于电子合同签署后如何变更或补充,变更环节同样需要人工确认;关于企业电子签约平台如何选型,应重点考察平台存证与司法接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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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答:有效与否取决于授权。经本人事先授权并由人工确认关键动作的,合同对本人发生效力;未经授权的,不当然归属于本人。
答:不是必须,但人脸识别、短信验证码、电子签章加实名认证等能证明操作人身份与意愿的方式,都是实践中常用的确认手段。
答:AI智能体不承担民事责任。起草、提醒、归档、催收通知等非关键动作的后果,由设定流程的本人或者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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