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明明签了合同,打官司时却说“这不是我签的”——这一幕,几乎是所有企业在诉讼中最怕遇到的场景。如果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签名是对方本人操作,法官可能真的不认。
电子合同的实名认证记录,恰恰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关键证据。它不仅可以在诉讼中使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经过规范实名认证的电子签名,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审查标准和采信规则。
一、电子合同认证证据的法律体系框架
电子合同认证记录能够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有其完整的法律依据体系,从不同层面提供了法律支撑。
第一层:电子签名法与民法典的效力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该法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于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资格,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在合同形式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二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将“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以及“数字证书”明确列举为电子数据的法定类型。
关于证据原件的认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关于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推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第三层:《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首次系统规定了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根据该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在制度层面赋予了区块链证据上链后的真实性推定效力。
二、实名认证记录到底属于哪类证据
很多企业用户有一个疑问:实名认证记录——比如人脸识别记录、身份证信息、活体检测数据——这些东西在法庭上到底是什么性质?是书证、电子数据还是其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明确列举,“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属于电子数据的法定类型。实名认证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人脸识别视频、活体检测动作序列、认证时间戳等,均属于“身份认证信息”,被法律明确归类为电子数据证据,与书证、物证并列,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
这意味着,实名认证记录不能被视为无效证据,恰恰相反,它在电子数据证据谱系中有明确的法定地位。
三、认证记录在诉讼中证明什么
这是很多企业用户最想知道的问题。实名认证记录在诉讼中,主要发挥三个方面的证明作用。
证明签署人身份真实。
这是实名认证记录最核心的证明价值。在打官司时,对手方最常用的抗辩理由就是“不是我签的”。而实名认证记录恰恰可以回应这个问题——通过人脸识别视频、活体检测记录、身份证信息核验数据等,证明在签署的那一刻,是某个具体的人在操作,且该人的身份证信息与公安数据库中的记录一致。简言之,认证记录可以回答“这个人是不是他”的问题。
202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涉数字金融商事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22年—2025年)》及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是否为可靠电子签名应审查电子签名的专有性、可控性和不可篡改性,支付机构提交的身份验证报告、CA机构出具的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等证据,对电子合同的内容及签名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证明签署意愿真实。
电子合同不仅需要身份真实,还需要意愿真实。认证记录中的活体人脸识别(要求签署人按指令完成眨眼、摇头等动作),记录的是签署人在签署时本人的主动配合,可以证明签署行为确实是本人主动完成,而非被他人冒用。比如,爱签的实名认证流程要求签署人完成人脸识别验证,签署时还需通过短信验证码等方式进一步确认本人操作,这些环节产生的技术数据直接记录了签署人在签署时的主动配合状态。
辅助证明合同内容未被篡改。
认证记录本身不是直接证明合同内容未被篡改的证据,但认证记录的时间戳与合同哈希值、区块链存证数据相互印证时,可以帮助法院判断合同内容自签署后是否保持完整、一致。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上链后未经篡改。
四、法院采信实名认证记录的典型案例
以下三个案例,分别从认证记录强化证明效力、认证缺失导致败诉、中立第三方平台记录受法院认可三个角度,说明了实名认证记录在诉讼中的实际价值。
案例一:上海金融法院(2025)沪74民终12号——认证记录强化证明效力
该案中,上诉人某某公司1提交了借款协议电子合同、数据电文验证报告以及借款人签合同时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借款合同由被上诉人任某本人签署。
法院在审理时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某某公司1提交的数据电文验证报告系由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第三方验证机构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法院据此认定,该机构出具的验证报告明确表示某某公司1提供的电子数据能够有效反映签名主体及内容,并可供调取查用,满足《电子签名法》中关于数据电文原件形式及数据电文可靠性的规定,可以认定该数据电文完整、真实、可靠。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经过持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由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验证报告的电子合同数据,法院会依法确认其真实性。认证记录通过CA证书、验证报告等形式进入诉讼,不仅可被法院采纳,而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就实名认证记录的证明逻辑而言,该案的裁判思路可以通俗地概括为一条链条:实名认证证明“人是那个人”——人脸识别证明“本人确实在操作”——第三方平台存证证明“内容未被改过”——法院据此认定合同真实有效。
案例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5)——认证缺失导致败诉
同一时期的另一个案例提供了相反的视角。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充电宝的合同纠纷案,李某起诉张阿姨要求赔偿设备损失。
李某提交了双方在线上签订的《充电宝合作协议》,但涉案电子合同仅显示打印体签名,无证据证明签名人的实名认证情况,亦无法证实签署过程由张阿姨控制及合同内容经其认可,故难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同时,李某主张合同已实际履行,但未能提供设备交付、运营记录等佐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此情况下,仅凭涉案电子合同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合作合意,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法官明确指出,可靠的电子签名需满足专有性、控制性与不可更改性要求,建议当事人在签署电子合同时,要注意保存好实名认证、操作记录等能够证明签名有效的材料。
两个案例形成一个鲜明的对照。在有完整实名认证记录并经第三方存证的案件中,法院采信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在仅有打印体签名、无法提供实名认证记录的案件中,法院则因认证材料缺失而难以认定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最终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认证记录做没做,庭审结果差异显著。
案例三: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25)——电子借条经人脸识别认证获法院采信
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电子合同实名认证证据的采信提供了更为具体的例证。小李向小王出借1万元,双方通过电子签约平台签订电子借条,双方均需经过人脸识别核验身份,确保签约主体真实有效。签署完成后,生成的电子借条依托区块链存证技术,将签署时间、签署内容、签署人身份等信息实时上链存储,确保数据不可篡改、不可抵赖。
法院认为,双方通过平台签订借条,经过了人脸识别、身份核验等程序,所生成的电子签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要件,依法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
此案是实名认证记录和区块链存证数据在诉讼中协同发挥作用的典型例证。如果只有签名没有认证记录,法院无法确认签名是否由本人完成;如果只有认证记录没有存证,法院无法确认合同内容是否被篡改。两者结合,才构成完整的电子证据链。
五、实体印章与电子签名的司法审查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实体印章和电子签名的审查维度存在结构性差异。实体印章纠纷的审查重点通常是印章的物理真伪——私刻、盗盖、伪造公章是常见的争议焦点;而电子签名纠纷的审查重点则从“物理真伪”转向了“技术合规”——即电子签名是否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四项条件,以及实名认证过程是否完整可追溯。
2025年,上海金融法院在一起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数字签名的效力判断须遵循技术逻辑,而非字迹比对。电子签名已经通过实名认证、活体人脸识别、数字证书颁发等一系列技术手段验证了签署人的身份和意愿,笔迹鉴定方法不适用于数字签名可靠性的认定。这一裁判思路意味着,在电子合同纠纷中,法院更关注的是认证过程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而非签名与纸上字迹的相似度。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之所以将“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证据纳入真实性推定的范围,正是因为这些平台以密码学技术为底层支撑,其数据的任何改变都会被立即发现,因而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六、开庭要带什么——实操建议
在诉讼准备阶段,企业作为电子合同的签约方,应当准备以下材料和证据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的真实性:
关于认证记录的保存与举证。实名认证记录是电子合同的“出生证明”,也是回答“这个人是不是他”的关键证据。在举证时,可以直接从爱签系统导出实名认证报告(含人脸识别记录、身份证核验结果、CA数字证书信息),该报告符合《证据规定》第十五条关于“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视为原件”的要求,可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无需另行公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院对单一短信验证码的认证记录持审慎态度,单纯依赖手机号验证的签名难以满足“专有性”和“控制性”的要求,采用“人脸识别+身份证信息+手机号验证”等多重认证方式记录的合同,在诉讼中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关于合同内容的证明。单独依靠认证记录不足以证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还需准备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收货单等证明材料。在诉讼中,法院需要综合考察签约主体的真实性(认证记录)、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存证数据)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履行证据),三者相互印证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果对方否认收到了产品、否认履行了服务,仅凭一份“签了的合同”是无法证明合同实际得到履行的,还需备好发货记录、服务确认单、验收报告等履行凭证。
七、写在最后
回到文章的标题:电子合同实名认证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吗?
答案是肯定的。它不仅是电子数据证据中的一种法定类型,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经过人脸识别、CA数字证书、区块链存证等多重技术保障的实名认证记录,配合中立第三方平台的验证报告,对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签名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是法院认定可靠电子签名的重要依据。
认证记录——无论是否被正式提交为“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始终构成证明签署真实性的重要基础。当对方在法庭上说“这不是我签的”时,认证记录就是你最有力的武器。
爱签电子合同的实名认证体系,采用多重身份核验方式,签署全流程关键数据实时同步至司法区块链。发生纠纷时,用户可一键导出带有CA证书的电子合同、实名认证报告及存证证明,形成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要求的完整证据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