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偷签的电子合同作数吗?看完这个判例就知道法律怎么说了
发布时间:2026-06-15

孩子偷签的电子合同作数吗?看完这个判例就知道法律怎么说了

十三岁的女孩,用母亲的银行卡网购,半年时间花掉了小十万,而此前她的父母对此一无所知。

这笔钱,到底该不该退?

——这是湖南益阳的一个真实判例。小涵的故事,也是如今无数家庭都在面对的共同困境。在电子合同和网络支付无比便捷的今天,未成年人偷偷签下的合同,法律上到底说了算不算?

一、十三岁的网瘾女孩和六万元的网购订单

2025年的一个夏天,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接到了一起特殊的案件。原告小涵,案发时年仅13岁。

小涵喜欢收集一种名叫“小马宝莉”的卡游包。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间,她用母亲的银行卡,通过未经实名认证的抖音账号,在电商平台上一口气下了206笔订单,累计金额63155.9元。其中,单笔订单金额超过50元的部分,总计59998.2元。如此频繁且巨额的消费,直到账单寄到家中,小涵的家人才惊觉。

事后,小涵的法定代理人向商家申请退货退款,商家以“货物已拆封,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全额退款。

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案未成年人网购行为的法律效力、商家拒赔合理性及案涉订单金额等问题进行了综合考量。法院认定,小涵事发时年仅13周岁,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通过网络平台短时间内在网购平台电商处下单购买大量卡游包,并支付相应货款6万余元,部分订单单笔数额较大,其进行网购并多次下单支付大额款项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认识能力及消费能力等不相适应。小涵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追认,故上述大额网购行为共计59998.2元应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形成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亦应为无效合同。法院判决商家退还涉案款项59998.2元。

同时,法院也指出,对于小涵购买的50元以下的订单,结合家庭条件、生活氛围、案涉商品价值及年龄情况等,能够认定其对该消费金额及所购买的商品有基本的认知和判断,故该部分金额主张退还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商家在知悉该账号订单数量较多、金额较大、下单频繁的情况下,应尽到注意义务,且案涉账号亦未经实名,商家未积极与收货人通过电话等方式直接联系确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司法实践的典型模型:未成年人独立签约为何自始无效

如果说益阳案还没有让您完全理解法律的适用逻辑,那么济南的一个著名判例,或许能带来更加清晰的认识。

2019年6月,高中生艾某,当时17岁,与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艾某在该公司推荐的平台进行直播,展示唱歌、主持、表演等方面才艺,合作期限长达十年。更重要的是,该协议还约定:艾某将个人的形象、姓名、商业表演、代言、访谈及其他作品等,独家授权给该公司,进行统一商业运营。如艾某单方面解除协议或怠于履行义务,最多需要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

两年后,艾某因在抖音平台私下开展直播被该公司发现。该公司随即起诉艾某,要求其支付30万元违约金。

2024年,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协议签订时,艾某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亦未体现艾某的监护人对独家合作协议的同意、追认;独家合作协议并不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协议约定的肖像权、知识产权等也不是与艾某年龄、社会认知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明知艾某是未成年人,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有向艾某的法定代理人征询意见。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自始无效,对该公司3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在判后指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网络直播不适宜由未成年人进行,即使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应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三、未成年人究竟有没有能力独立签约

看完两个判例,核心问题已经很清楚了:未成年人独立签订的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取决于他/她属于哪一个“行为能力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三条规定,把未成年人分成了三种情形。

第一类,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未成年人完全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签订电子合同。即便签了,也依法无效。通俗地说,八岁以下的孩子在网上点“同意”,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

第二类,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未成年人只能独立做两件事:一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接受长辈的无偿赠与;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至于“相适应”怎么判断,在实际操作中要看合同的性质、金额大小以及交易的复杂程度。买一根棒棒糖或者一支铅笔,通常没有问题。但如果涉及需要承担经济风险的交易——比如借贷、担保,或者签订长期合作性质的商业协议,那就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必须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代理或者事后追认,合同才能生效。

比如前面益阳案中的13岁女孩小涵,法院认定她可以购买50元以下的商品,但不能支付大额款项。就是“相适应”这个判断标准的典型应用。

第三类,有一个特殊情形。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合同。但这个例外门槛非常严格,需要未成年人已经脱离家庭的经济供养,收入稳定且足以养活自己。不工作的在校生,或者只是靠制作短视频赚一点零花钱、主要生活仍依靠父母的,都不符合这一条件。

四、电子合同场景下的法律责任怎么定

法律的核心法条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该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采取了“区分对待”的态度:对于和日常生活紧密相关、风险较低的小额交易予以认可;对于超出认知能力的商业行为则要求监护人同意或追认。

该条文还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意味着,如果你是一家公司与一个疑似未成年人签了合同,你可以在向法定代理人催告后等待三十天。如果法定代理人在三十天内没有任何表态,法律上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接下来处理财产返还是下一步的关键。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到未成年人独立签订的网络消费合同中,通常商家需要退还费用。但如果商品已经被使用、消耗或者无法退回,法院会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折价补偿。这就是为什么益阳案里商家以“货物已拆封”为由拒绝全额退款——在部分类似案件中,如果货物的价值在使用后已经大幅缩减,法院可能会要求未成年方也承担一部分折价损失。

五、一个家长的真正担忧

说完了法律,我们不妨停下来想想一个更真实的问题。

小涵的父母在事发前并不知道孩子在上网购卡牌包,更不知道她花了那么多钱。等到账单寄到家里,钱已经花出去了,合同已经签完了。

这种“先签后争”的被动局面,才是很多家长最担忧的。即便法律最终偏向保护未成年人,也难免要付出时间成本、情绪成本,甚至部分损失无法完全挽回。

所以从根源上讲,与其事后退款,不如事前干预。我们建议家长在平时做好三件事:一是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和支付密码,不要轻易让孩子接触;二是和孩子一起建立数字消费观念,明确说明什么可以买、什么不可以买;三是利用网络平台的“青少年模式”“消费限额”等功能,从技术端提前设置拦截。

对于企业和平台而言,也应当建立相应的未成年人识别机制和监护人授权机制。如果有未成年人使用自己或者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大额签约或者支付,平台却没有任何主动审核,法院很可能认定平台存在过错,从而影响赔偿责任的分配。

结尾:一张合同的十个法律追问

签合同这件事,没发生纠纷前,谁都觉得“应该没问题”。但在未成年人这个领域,有一点是绝对确定的:合同的有效性从来不是看“签没签”,而是看“谁签的、怎么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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