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如何证明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作者:爱签电子合同     发布时间:2026-05-19

电子合同如何证明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在电子合同被广泛采用的今天,关联交易的证明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过去,关联方之间签一份纸质合同、盖一个红章,似乎就完成了“交易留痕”的任务。但司法实践反复证明:合同只是交易的“外壳”,无论它以电子形式还是纸质形式存在,法院在审查关联交易真实性时,绝不会只看合同本身。一份电子合同的背后,是否有真实的履行行为?是否有完整的证据链闭环?这才是决定交易是否真实的关键。

本文从法律基础、司法标准、案例实战和电子化证据构建四个维度,系统梳理电子合同背景下证明关联交易真实性的核心逻辑与操作路径。

第一部分:一个核心问题——电子合同在关联交易证明中处于什么位置?

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在司法审查中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合同本身是否真实成立?第二,合同背后的交易行为是否真实发生?这两个层次都需要借助电子证据来证明,但证明的逻辑和标准有所不同。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等同于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确立了电子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关联交易中,电子合同本身可以成为交易存在的初步证据,但“初步”二字意味着,法院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综合认定交易的真实性。

(二)电子证据的三大核心要件

无论是电子合同还是微信聊天记录,只要是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其在法庭上的证明力都受“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大要件的约束。实践中,关联方之间精心构建的电子合同表面看起来“完美无缺”,但一旦深挖电子签名背后的身份认证记录、签署日志、存证信息,可能会发现合同背后的操作主体根本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同一批员工。

第二部分:证明关联交易真实性的“四重证据递进法”

法院在审查电子合同背景下的关联交易真实性时,会从以下四个层面逐级审查,形成递进式的证据体系:

第一层:电子合同本身的有效性证明。 这是最基础的层面,要证明电子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必须满足:合同内容清晰明确、双方当事人具备签约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对于电子合同而言,还需要证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对“可靠的电子签名”作出了明确规定: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进一步确认: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仅提供一份打印出来的电子合同PDF文件,无法满足上述要件。必须同时提供合同签署时的身份认证记录、签署日志、第三方存证机构出具的数字认证书等配套证据,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有效性证据链”。

第二层:交易实际履行的证据证明。 电子合同的存在证明了双方有“交易合意”,但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需要靠履行证据来证明。对买卖类关联交易而言,关键是货物是否实际交付;对服务类关联交易而言,关键是服务是否实际提供。发票、付款凭证可以佐证履行,但不能单独完成举证。

第三层:交易背景与商业合理性的证据证明。 公允的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合理性——价格符合市场水平,交易目的真实合理,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或逃避债务的情形。

第四层:交易未被“滥用”的证据证明。 即使关联交易本身真实,如果该交易被用作利益输送的工具,损害了公司或债权人利益,仍可能面临法律挑战。

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三重实质审查”

关联交易本身并不违法,公允的关联交易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但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对关联交易的审查绝非“有合同就认”,而是通过三道过滤机制进行实质审查。

审查机制一:是否存在“人格混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0条规定: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当母子公司之间在人员、业务、财务方面高度混同时,关联交易的“独立性”就无从谈起。

审查机制二:是否存在“过度支配与控制”

《九民纪要》第11条规定: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在这些情形下,即使电子合同“外观齐全”,法院仍会穿透审查交易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审查机制三: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了公司利益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进一步明确: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关联交易即使经过了股东大会批准,如果价格不公允、目的不正当,仍然可能被认定为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的程序合规不能替代实质公平。

第四部分:两个正反对照案例的深度解析

案例一:电子合同+履行证据+存证报告 = 关联交易真实性被法院认可

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涉数字金融商事案件中,某持牌支付机构通过电子签约平台与关联方签署了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通过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签署,并同步存证至第三方存证平台。在诉讼中,支付机构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电子合同原文(含完整签署日志)、CA机构出具的电子签名验证报告、存证平台出具的区块链存证证明、服务实际交付的日志记录和系统截屏,以及关联方之间签署的书面确认函。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签约是法律允许的缔约方式,是否为可靠电子签名应审查电子签名的专有性、可控性和不可篡改性,支付机构提交的身份验证报告、CA机构出具的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等证据,对电子合同的内容及签名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够证明电子合同的内容及与之相对应的签约场景信息的真实性。法院最终认定该关联交易真实有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这个案例中,原告之所以胜诉,关键不在于“用了电子合同”,而在于围绕电子合同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电子签名验证报告证明了“谁在什么时间签了这份合同”;存证平台的区块链存证证明了“合同自签署后未被篡改”;服务交付的日志记录证明了“交易确实履行了”;书面确认函则将关联方的身份和责任范围固定下来。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关联交易真实性证明链”。

案例二:仅有电子合同而无履行证据=关联交易真实性无法确认

某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一笔贷款债权,起诉借款人吕某要求还款。该公司提供的核心证据是一份《任性贷用户服务合同》的电子合同打印件,以及放款记录、交易流水截图。然而,电子合同打印件上无借款人吕某的签字确认,也无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出具的数字认证报告,无法证明该电子合同系双方线上合法签署且内容自形成后未被更改。同时,放款记录和交易流水均为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系统截图,无法独立证明贷款已实际发放。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电子贷款合同均无被告签字确认,也未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的认证报告,无法证实合同系双方线上签订且内容自形成后未被更改,其真实性难以核实。同时,放款记录、交易流水均为内部系统截图,无法证明贷款已实际发放。综上,由于原告对其主张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亦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此案是电子合同证明路径失败的典型。原告犯了一个常见错误——将电子合同打印出来作为纸质证据提交,以为“白纸黑字”就有了证明力。但法官明确指出,电子合同文本有着显著特征,其形式上没有当事人的亲笔签章,打印出来均为普通文档,法院需要借助其他证据认定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法院强调的是“形式+实质”双重审查——不仅要电子合同这个形式,还需要配套的存证认证报告证明其有效性,还需要履行证据证明交易真实发生。两者缺一不可。

第五部分:电子合同背景下,如何构建“铁证如山的闭环证据体系”

结合上述案例和法律法规,企业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闭环证据体系:

第一,电子合同本身必须是“可靠电子签名”合同。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企业应选择合规的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确保每次签署都留有完整的身份认证记录、签署日志和数字证书。上海浦东法院的案例已经明确,CA机构出具的电子签名验证报告对电子合同的内容及签名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第二,电子合同必须同步存证。 单纯的电子合同文件存在被篡改的风险,而区块链存证能够将合同签署的完整过程(包括签署人身份、签署时间、合同内容哈希值)同步上链,形成一个不可逆、难篡改的证据记录。法院在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存证平台出具的存证报告是证明“合同未被篡改”的关键证据。

第三,必须保留完整的履行证据。 在关联交易中,履行证据比合同本身更能说明交易的真实性。买卖合同要保留送货单、签收单、入库单、物流轨迹等交付凭证;服务合同要保留服务交付日志、确认函、验收报告等履约记录。这些履行证据与电子合同形成双向印证,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第四,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决策程序要有据可查。 公允的关联交易应当保留书面决策记录(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价格形成依据(如市场询价记录、评估报告),以及关联关系披露文件。这些文件虽然不直接证明交易是否真实,但能够证明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是应对“是否损害公司利益”质疑的重要防线。

第六部分:致电子合同客户的实操提示

如果您正在使用电子合同平台管理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以下是几个值得关注的风险防控要点:

要点一:关联方之间的电子合同,不能只由一方主导签署。 实践中,部分企业在关联交易中习惯于由母公司单方制作合同模板、单方操作签署,关联方只是“走个形式”。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可能质疑该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建议每一笔关联交易的电子合同均应由交易双方分别通过各自的电子签名完成签署,确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独立性。

要点二:电子合同签署后,建议同步留存签署全过程的第三方认证报告。 仅保存电子合同的PDF打印件,在诉讼中可能被对方质疑真实性。建议通过电子签约平台或公证处获取官方的电子签名验证报告或存证证明,作为合同真实性的独立证据。

要点三:履行证据与合同内容应当保持逻辑一致性。 例如,电子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为“卖方送货”,但履行证据中出现的却是“买方自提”,这种不一致可能成为对方质疑交易真实性的突破口。建议在签署电子合同前,确保合同条款与实际履行安排相匹配。

要点四:关联交易的价格问题在诉讼中往往是争议焦点。 建议在电子合同签署前,保留书面询价记录、比价依据或独立第三方评估报告,作为价格公允性的证明。这些文件可以采用电子形式保存,但应确保其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

要点五:定期进行电子合同证据的合规自查。 建议每季度或每半年对电子合同系统的签署记录、存证记录、身份认证记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所有环节均有合规的技术支撑和证据留存,避免因系统更新或人员变动导致关键证据丢失。

要点六:与关联方之间的年度框架协议、长期供货协议、资金拆借协议等,建议在电子合同之外签署一份书面的合作备忘录或确认函。 该书面文件虽不替代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可作为电子合同背景事实的辅助证明,帮助法院快速了解关联交易的整体框架和商业逻辑。

要点七:在涉及关联交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中,建议提前申请公证机构对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存证记录进行公证。 公证文书在法庭上的证明力高于未经公证的电子数据,能够有效降低对方对电子合同真实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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