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对管辖约定有何法律规定?
作者:爱签电子合同     发布时间:2026-02-25

不同国家对管辖约定有何法律规定?

    上期我们说到《什么是合同的管辖?电子合同中如何约定才真正有效?》,这期我们说说不同国家对管辖约定有何法律规定?

管辖约定(也称“协议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条款,事先或事后协商确定争议由特定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的制度。尽管其核心理念——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认可,但各国在管辖约定的有效条件、适用范围、可执行性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对于涉及跨境交易的电子合同而言,了解主要法域的规定至关重要。

一、中国:强调“实际联系”与格式条款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键限制
  •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纠纷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在电子合同中,若为格式条款,必须以合理方式提示用户注意,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 约定不明(如“由当地法院管辖”)将导致条款无效,回归法定管辖。
此外,中国承认有效仲裁条款的排他性,但禁止“或裁或审”式混合条款。

二、美国:高度尊重当事人选择,但受“不方便法院原则”制约

美国联邦及各州普遍承认协议管辖的有效性,尤其在商事合同中。《统一商法典》(UCC)和判例法均支持当事人自由选择管辖法院。
特点
  • 允许选择与合同无实质联系的法院(如特拉华州因其公司法优势常被选为管辖地);
  • 但被告可依据“Forum Non Conveniens”(不方便法院原则)申请驳回或中止诉讼,若能证明存在更适当、便利的替代法院;
  • 法院会审查管辖条款是否公平、是否存在显失公平(unconscionability),尤其在消费者合同中。
典型案例
在 Carnival Cruise Lines v. Shute(1991)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支持邮轮票务合同中的佛罗里达州管辖条款,即使原告为华盛顿州居民,因条款清晰且行业惯例成熟。

三、欧盟:受《布鲁塞尔条例(Recast)》统一规范

欧盟成员国之间适用《布鲁塞尔条例(EU No 1215/2012)》,对协议管辖作出详细规定:
  • 一般规则:当事人可书面约定由某一成员国法院专属管辖;
  • 消费者保护例外:消费者合同中,企业不得通过管辖条款剥夺消费者在其惯常居住地起诉的权利;
  • 非排他性管辖允许:可约定“某国法院有管辖权”,但不排除其他法定管辖法院;
  • 承认与执行便利:成员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其他成员国自动承认与执行。
注意:英国脱欧后不再适用该条例,但其国内法仍基本沿用类似规则。

四、日本:允许协议管辖,但限于“特定法律关系”

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条,当事人可就已发生或将来发生的特定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书面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
限制
  • 不得排除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继承案件);
  • 消费者或劳动者作为弱势方时,对其不利的管辖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 法院可依职权审查管辖条款的公平性。
实践中,日本法院对B2B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持较宽容态度,但对B2C合同审查严格。

五、新加坡:高度支持国际商事管辖约定

新加坡作为国际仲裁与诉讼中心,对协议管辖采取极为开放立场:
  • 允许选择外国法院或新加坡法院,即使与合同无实质联系;
  • 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选择,除非条款明显不合理或违反公共政策;
  • 支持“非专属管辖”与“专属管辖”两种模式;
  • 新加坡法院判决在多个普通法国家可通过互惠原则获得承认。

六、跨境执行的关键:是否加入国际公约

即使管辖约定在一国有效,其判决能否在他国执行,取决于两国间是否有司法协助条约或共同加入国际公约:
  •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2005年):中国、欧盟部分国家、新加坡等已加入,承认排他性管辖协议下的判决;
  • 《纽约公约》:适用于仲裁裁决,在172个缔约国(包括中美欧日新)具有强大执行力;
  • 中美之间无民商事判决互认条约: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需通过重新起诉获得承认,反之亦然。
因此,在跨境电子合同中,选择仲裁往往比诉讼更利于全球执行

七、对电子合同企业的实务建议

  1. 优先约定仲裁:尤其涉及多国交易时,利用《纽约公约》确保裁决可执行;
  2. 避免模糊表述:如“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应明确为“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3. 区分B2B与B2C:对消费者合同,需遵守当地强制性保护规则(如欧盟、日本);
  4. 嵌入合规提示机制:在电子签约流程中对管辖条款单独展示并获取用户确认;
  5. 评估执行可行性:若对方资产集中于某国,优先选择该国法院或可被其承认的仲裁地。

结语

    管辖约定看似只是合同末尾的一行文字,实则关乎争议解决的成本、效率与结果。在全球化与数字化交织的今天,企业不能仅以本国法律为唯一参照。唯有理解不同法域的规则差异,并结合交易性质、对方资信与资产分布,才能设计出真正“落地有效”的管辖条款。在电子合同的世界里,最好的管辖约定,是让纠纷从未需要走到执行那一步——因为对方知道,你选对了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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