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分立子公司债务怎么承担
作者:爱签电子合同
发布时间:2026-05-24
母公司分立子公司,债务到底谁来扛?法律边界与真实案例全解析
在企业经营扩张或架构调整中,母公司分立子公司是常见操作,但债务承担问题始终是核心风险点。很多企业误以为分立后原债务由母公司独自承担,子公司无需担责,这种认知极易引发债务纠纷。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与真实司法案例,拆解母公司分立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规则,帮企业厘清责任边界,规避法律风险。
一、核心法律规定原文及权威解读
公司分立的债务承担,以《民法典》《公司法》为核心依据,同时配套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条款明确且刚性约束强,以下为关键条款原文及精准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原文: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该条款确立法人分立债务承担的核心原则 ——连带债务原则。无论母公司分立出多少子公司,分立后的所有主体(原母公司 + 新子公司),需共同对分立前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债权人可向母公司、子公司任意一方或多方主张全部债权,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唯一例外是 “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但需满足书面形式、债权人明确同意两个条件,口头约定或单方约定均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二百二十三条
原文: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国人大网。
解读:公司法条款与民法典保持一致,进一步强化公司分立的连带责任规则。同时明确 “书面协议” 的法定要求,杜绝企业通过内部分立协议规避外部债务。此外,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分立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中国人大网。未履行通知、公告程序的,属于程序违法,分立后的公司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且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原文:
第十二条: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第十三条: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解读:这两条司法解释细化债务承担的实操规则。第十二条明确 “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企业分立时的内部债务划分协议,若未获得债权人书面认可,仅对企业内部有效,不能拒绝债权人的连带责任主张。第十三条解决 “内部追偿问题”,当某一分立主体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依据内部约定向其他分立主体追偿;无约定时,按分立时各自获得的资产比例分摊债务,保障内部责任公平。
二、典型司法案例详细解说
司法实践中,法院严格适用上述法律规则,以下两个真实案例涵盖 “违规分立”“合法约定” 两种情形,清晰体现债务承担的裁判逻辑。
案例一:四川水泥制品厂分立案 —— 内部约定无效,子公司需连带担责
案件背景
四川省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 “水泥厂”)因工程发包,欠自贡振兴公司(以下简称 “振兴公司”)工程款 40 万余元。2015 年 11 月,水泥厂以 “改制” 名义,将核心有效资产(评估净值 1200 万元)剥离,无偿量化给 45 名职工,随后职工以该资产注册成立内江圣马公司(以下简称 “圣马公司”)。水泥厂与圣马公司内部约定,分立前所有债务由水泥厂独自承担,圣马公司不承担任何债务。分立过程中,水泥厂未通知债权人振兴公司,也未在法定平台公告。后水泥厂申请破产,振兴公司起诉圣马公司,要求其连带偿还工程款。
法院判决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水泥厂未履行清算、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将核心资产剥离并新设公司,名为 “改制”,实为公司分立。根据《公司法》及最高法改制规定,分立时的内部债务约定未获得债权人振兴公司认可,该约定无效。判决圣马公司对水泥厂所欠 40 万余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核心启示
- 企业以 “改制”“资产划转” 等名义剥离资产、新设公司,若实质符合 “分立” 特征(资产分割、主体拆分),将被法院认定为公司分立,适用分立债务规则。
- 分立内部债务协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未通知债权人或未获债权人同意的,子公司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 分立时转移核心资产、留存债务的行为,属于恶意规避债务,法院会直接否定内部约定效力,保护债权人利益。
案例二:小鸭集团分立案 —— 债权人认可约定,子公司无需担责
案件背景
山东小鸭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小鸭股份”)欠东郊工行借款未清偿。2003 年,小鸭股份进行分立重组,计划将核心资产剥离,分立为小鸭集团有限公司洗衣机分公司(以下简称 “小鸭分公司”),内部约定债务随资产转移至小鸭分公司。分立前,小鸭股份与东郊工行签订书面确认函,明确约定涉案债务随资产一并转移,由小鸭分公司承担,东郊工行盖章确认同意。后因分立流程调整,小鸭分公司变更为小鸭集团有限公司,东郊工行起诉小鸭股份、重汽济南卡车公司(关联方),要求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法院判决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鸭股份分立过程中,与债权人东郊工行签订书面确认函,明确债务由接收资产的分立后主体承担,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公司法》关于 “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的规定,判决涉案债务由小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小鸭股份无需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例核心启示
- 公司分立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债务由特定主体承担,但必须满足书面形式 + 债权人明确同意两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
- 合法有效的债务承担约定,可免除其他分立主体的责任,是企业分立中规避连带责任的唯一合法路径。
- 协议需明确债务范围、承担主体、履行期限等核心条款,避免约定模糊引发后续纠纷。
三、母公司分立子公司债务承担的关键结论
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例裁判逻辑,可总结出 3 条核心结论,帮企业快速掌握责任边界:
- 法定原则:无约定必连带。母公司分立子公司,若未与债权人达成书面有效约定,母公司与子公司需对分立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意一方追偿全部债务。
- 例外原则:有效约定可免责。分立前与债权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债务由母公司或子公司单独承担,且债权人盖章同意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主体无需担责。
- 程序原则:违规分立风险高。分立时未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编制资产清单等法定程序,或通过 “虚假改制”“资产剥离” 恶意转移资产、留存债务的,内部约定无效,子公司必然连带担责,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