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第1款,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规则为长期履行的电子合同提供了法律调整通道。
情势变更规则的规范定位
情势变更规则源于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但当合同的基础条件因客观原因发生根本性变化,继续履行将导致利益严重失衡时,法律允许受不利影响的一方通过重新协商或者司法程序调整合同内容。该规则平衡交易安全与实质公平,适用须严格限定在法定构成要件之内。
《民法典》第533条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情势变更规则,并将重新协商明确为受不利影响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裁判机构仅在协商不成时介入,体现了鼓励意思自治、减少司法干预的立法取向。
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第1款,情势变更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五项要件,缺一不可。司法实践中,裁判机构对每项要件均从严审查,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基础条件包括缔约时合同赖以成立的市场环境、政策法规、供求关系等客观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导致价格发生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二,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变化发生于缔约之前的,属于当事人缔约时应当考量的既有状态,不构成情势变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存在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问题。
第三,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可预见性判断以缔约时点为基准,综合合同类型、行业惯例、当事人专业能力等因素认定。价格在一定幅度内的常规波动通常被视为可预见的商业风险,剧烈、异常的暴涨暴跌才可能落入无法预见的范畴。
第四,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市场主体从事交易活动时应当自行承担的风险,例如市场需求的一般性变化、普通商品价格的正常波动。裁判机构通常从变化的剧烈程度、发生原因、当事人预见能力等角度综合判断。
第五,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这是情势变更规则的实质要件,指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会使一方获得超出正常幅度的利益,另一方承担远超缔约预期的损失,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是两项相互区别又存在交叉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自然灾害、战争、重大疫情;情势变更则是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变化本身不一定导致履行不能,但使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
法律后果不同。根据《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情势变更则不产生当然免责效果,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仅享有重新协商与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最终是否调整由裁判机构裁量。
救济路径不同。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可以直接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同时负有及时通知对方、提供证明的附随义务;发生情势变更时,当事人必须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项主张法定解除权,情势变更则不当然赋予单方解除权。
情势变更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的救济遵循先协商、后裁判的递进结构。重新协商应当以书面形式留痕,协商范围通常包括调整价格、延长履行期限、变更履行方式、分担新增成本等内容,协商记录是后续诉讼或者仲裁中的重要证据。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第533条第2款,裁判机构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2条,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一方请求变更、对方请求解除,或者一方请求解除、对方请求变更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综合考虑重大变化发生的时间、重新协商情况及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明确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
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533条适用的,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2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企业在电子合同中即使写入风险自担或者排除情势变更的条款,也不能阻却法定救济的适用。
电子合同场景下的情势变更
电子合同特别是长期履行的供应链框架合同、租赁合同、采购合同,履约周期长、受外部环境变化影响大,是情势变更规则的高频适用场景。
原材料价格暴涨方面,制造业采购电子合同通常约定长期固定单价,当大宗原材料价格因供求异常变动在短期内剧烈上涨,继续按原价供货将使供应商明显亏损,供应商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规则请求调整价格或者解除合同。但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根据司法解释不属适用范围。
汇率大幅波动方面,跨境贸易电子合同以外币结算时,汇率剧烈变化可能使一方实际收益严重偏离缔约预期,裁判机构通常结合波动幅度、履行期限、是否约定汇率条款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政策突变方面,行业准入调整、环保标准升级等政策变化可能直接改变合同履行的成本结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同样可以援引情势变更规则寻求救济。
电子合同场景下的情势变更主张,证据固定尤为关键。签约时间、价格条款、履行记录、政策文件等证据的完整保存,直接影响变更或者解除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爱签电子合同平台支持签约全过程数据同步存证,签署记录及合同文件可推送至公证处、仲裁委、互联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等760余家司法节点,为事实认定提供可核验的证据基础。
典型案例与裁判要点
司法实践对情势变更的适用持审慎态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年审理的一起商铺租赁纠纷中,承租方经营的茶馆因疫情防控暂停营业近一个月,营业收入明显减少,法院认为继续按原合同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明显不公平,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停业期间租金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发布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典型案例中,一起长期合作合同纠纷因政策变化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认为该变化不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亦未明显不公平,故不支持适用《民法典》第533条,明确了情势变更从严把握的裁判立场。
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案件中,裁判机构通常综合考量价格涨跌幅度、波动持续时间、行业惯例、当事人缔约预期等因素,判断价格变化是否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属于无法预见的异常变动的,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
相关法律规定与实务建议
情势变更规则的法律依据集中于《民法典》第533条,配套规范包括第180条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第590条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关于情势变更适用规则的规定,该解释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应当围绕构成要件组织证据,并遵循先协商、后裁判的救济路径。
企业应当重视合同条款的事前设计,在电子合同中明确价格调整机制、风险分担安排与重新协商程序。关于电子合同签署后如何变更或补充,情势变更引发的合同调整需要通过补充协议落实;关于企业电子签约平台如何选型,存证能力与合规水平直接影响证据效力;关于电子合同签署前的身份核验流程,真实有效的签约主体是情势变更主张能够成立的前提。
选择具备合规资质的电子签约平台,有助于企业防范情势变更争议中的证据风险。爱签电子合同平台对接多家经工信部许可的持牌CA机构,签署全程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第13条要求的可靠电子签名,从技术层面满足签署数据专有、专控与改动可发现的要求。
爱签电子合同平台已通过CMMI5级认证,服务5000多家企业客户,支持合同签署、补充协议与证据保全的全流程数字化管理,企业可前往爱签官网注册免费试用。
常见问题
答: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且已尝试重新协商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答: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依法免责;情势变更不导致履行不能,仅使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可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答:一般价格波动属于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因政策调整或供求异常变动导致无法预见的剧烈涨跌,才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答:建议在电子合同中提前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并通过爱签电子合同平台完成签署与存证,签约数据同步保全至760余家司法节点,企业可前往爱签官网注册免费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