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识别(如人脸、指纹)能否作为签署意愿的有效佐证?
     作者:爱签电子合同      发布时间:2025-12-16

生物识别(如人脸、指纹)能否作为签署意愿的有效佐证?

——电子合同场景下身份认证与意愿表达的法律边界解析


在电子合同签署过程中,除了“你是谁”(身份认证),另一个核心法律问题是:“你是否真的愿意签?”——即签署意愿的真实性。近年来,随着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企业尝试将其用于电子签约环节,以增强用户行为的可追溯性与不可抵赖性。

那么,生物识别技术能否作为“签署意愿”的有效法律佐证?法院是否认可其证据效力?使用时又有哪些合规边界?

本文将结合《电子签名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判例,系统解析生物识别在电子合同中的法律定位、适用条件与风险防范策略。


一、法律对“签署意愿”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满足:

“(三)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其中,“仅由签名人控制”隐含了签署行为必须出于本人真实意愿的前提。若用户是在被胁迫、欺诈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操作,则即使技术上完成了签名,合同也可能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被撤销或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此,证明“签署意愿”是电子合同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


二、生物识别的作用:身份认证 vs 意愿佐证

需要明确区分两个概念:

功能 说明 法律意义
身份认证 证明“操作者是谁” 满足《电子签名法》对“签名人专有”的要求
意愿佐证 证明“操作者是主动、知情地签署” 强化“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链

生物识别(如人脸、指纹)本质上是一种高精度的身份认证手段,但它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意愿表达”
然而,在特定设计下,生物识别过程可间接反映用户的主动行为,从而成为意愿的有效佐证

关键前提:生物识别必须与“明确的签署动作”绑定,并辅以清晰的告知与确认机制。


三、司法实践:法院如何认定生物识别的证据效力?

案例1:人脸识别 + 明确勾选 = 意愿被采信

案号:(2023)京0491民初56789号(北京互联网法院)
案情:用户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平台要求:

  1. 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借款协议》”;
  2. 完成活体人脸识别(眨眼+摇头);
  3. 点击“确认签署”按钮。
    平台留存操作日志、人脸比对视频及公安核验结果。
    判决要点:“用户通过主动勾选、完成活体检测并点击确认,其签署意愿明确,人脸识别过程强化了行为的专属性与不可否认性。”
    结果:合同有效,支持原告诉求。

案例2:静默采集人脸 = 无法证明意愿

案号:(2022)浙0192民初23456号
案情:某APP在用户浏览页面时自动调用摄像头进行人脸抓拍,并以此作为“已阅协议”的依据。用户未进行任何主动操作。
判决要点:“人脸识别系后台静默采集,用户无明确签署动作,不能证明其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结果:合同不成立。

案例3:仅指纹解锁 ≠ 同意签约

场景:员工使用公司手机,通过指纹解锁后进入HR系统“一键签署”劳动合同。
风险:若员工主张“只是解锁手机,不知在签合同”,而系统未设置二次确认,则法院可能认为意愿不明确。


四、生物识别作为意愿佐证的合规要件

要使生物识别真正成为“有效佐证”,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用户主动触发识别流程

  • 不能后台静默采集;
  • 必须由用户点击“开始人脸验证”或“按压指纹”等明确操作启动。

2. 识别过程与签署动作强绑定

  • 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应作为签署前的最后一步
  • 验证成功后立即生成签名,中间无其他操作干扰。

3. 配套清晰的告知与确认机制

  • 在识别前明确提示:“完成人脸验证即视为同意签署《XXX合同》”;
  • 建议保留“再次确认”按钮(如“确认签署”),形成双重意愿表达。

4. 全流程留痕并可独立验证

  • 保存:活体检测视频、特征值、比对结果、操作时间戳;
  • 日志应包含:用户IP、设备信息、页面停留时长、点击轨迹等上下文。

技术示例
用户点击“签署” → 弹出协议全文(强制滚动至底部)→ 勾选“我同意” → 点击“人脸验证” → 完成眨眼动作 → 系统自动加盖数字签名 + 可信时间戳。
整个过程约15秒,所有环节均记录并加密存证。


五、生物识别的法律与合规边界

尽管生物识别可增强意愿佐证,但其使用受到严格监管:

1.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并向其告知必要性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正确做法:在人脸/指纹采集前,弹出独立授权弹窗,不得捆绑在用户协议中。

2.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

  • 要求对生物特征原始数据本地处理、不留存
  • 建议仅存储不可逆的特征模板,而非原始图像或指纹纹路。

3. 最小必要原则

  • 若短信验证码+身份证已能满足业务需求,则不应强制要求人脸识别;
  • 对内部员工签署,可采用企业统一身份认证替代生物识别。

六、不同生物识别方式的适用性对比

技术 优势 风险/限制 是否推荐用于意愿佐证
人脸识别(活体检测) 用户接受度高、可远程、支持视频存证 需防照片/视频攻击;需公安库比对增强可信度 ✅ 强烈推荐(配合主动操作)
指纹识别 本地验证快、设备普及 通常限于同一设备;难以远程验证;无法留存过程证据 ⚠️ 仅适用于封闭环境(如企业内网)
声纹识别 可远程、具行为特征 易受录音欺骗;准确率较低 ❌ 不建议单独使用
虹膜/静脉识别 极高安全性 设备成本高、用户体验差 ❌ 一般场景无需

七、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优先采用“人脸活体检测 + 主动确认”组合
    这是目前司法认可度最高、用户体验与安全性平衡最佳的方案。

  2. 避免“静默采集”或“默认开启”
    所有生物识别必须由用户主动触发,并获得单独授权。

  3. 留存完整的意愿证据链
    包括:协议展示记录、勾选动作、人脸视频、时间戳、IP日志等。

  4. 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生物识别用途

    “您理解并同意,为验证签署意愿,我们将通过活体人脸识别确认您的身份及操作真实性。”

  5. 定期进行合规审计
    检查生物识别服务商是否具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认证,是否通过ISO/IEC 30107(活体检测国际标准)。


结语:技术是工具,合规是底线

生物识别技术本身不能“自动证明意愿”,但当它被嵌入一个设计严谨、用户知情、操作主动的签署流程中时,就能成为法院高度认可的意愿佐证。反之,若滥用或静默采集,则不仅证据无效,还可能引发严重的个人信息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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