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知道电子合同?从定义到成立、履行及效力认定的全面指南
发布时间:2024-09-27

近期,小编注意到后台频繁出现用户询问“电子合同定义及其使用方式”等问题。为统一解答这些疑惑,我们汇总了电子合同的相关知识,旨在帮助大家更深入地理解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的定义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在内容上并无二致,其独特之处在于缔约方式的“无纸化”,即通过网络平台、电子邮件等媒介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及其他。《民法典》明确指出,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表现内容并可随时调取的数据电文,均视为书面形式。而数据电文,依据《电子签名法》,是指通过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定义电子合同为:平等主体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的成立条件

电子合同的成立仍遵循法律中的要约与承诺规则。具体而言,《民法典》规定,当一方通过互联网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且符合要约条件时,对方选择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即成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付款虽为买方主要义务,但通常不影响合同成立。

电子合同的履行——标的物交付

电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是其履行的重要内容。交付时间的确定关乎风险承担、所有权转移及孳息归属等,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认定。相较于传统合同,部分电子合同在互联网商业领域的交付具有特殊性。《民法典》规定,通过互联网订立的电子合同,如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则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风险亦随之转移。

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

(1)电子签名的效力

电子签名是电子合同的关键组成部分,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其认可内容。《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需满足四个条件:专属性、控制性、改动可发现性及内容形式改动可发现性。同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且不得因其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电子合同中格式合同的效力

对于面向企业订立的电子合同,格式合同条款成为常见选择。涉及电子合同效力的纠纷多见于以一对多方式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业务中。《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调整,要求提供方履行合理提示义务,并审查条款内容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解释采用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若提供方未尽说明义务,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此外,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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