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无纸化办公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众多企业正积极将传统业务流程迁移至线上,并借助电子合同完成交易。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对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发展了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相关内容。那么,民法典究竟如何确保电子合同的实施与效力呢?
一、电子合同的关键要素
电子合同,即以数据电文为信息载体,通过电子签名确认缔约双方身份及行为而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载电子合同信息的数据电文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符合法定关于合同书面形式、原件形式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更关注电子合同的成立性、内容有效性、缔约双方身份真实性及主体适格性。
因此,电子合同需满足以下关键要素,才能作为合同纠纷时的可靠裁判依据:缔约双方身份可识别且真实有效;数据电文能反映缔约双方的合意及合同具体内容;合同可随时调取查用;数据电文能确保内容完整、未被更改;电子签名满足“可靠性”要求;合同内容不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二、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解析
电子合同的订立可分为四个阶段:身份认证、谈判定稿、电子签名、存储调取。
身份认证:在签署电子合同时,验证缔约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至关重要。因此,用户需在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提供身份信息,平台则通过自有数据库与第三方机构信息库交叉比对,或借助持牌第三方认证机构验证签约主体身份。
谈判定稿:此阶段反映双方形成合意的过程。为避免争议,双方应在谈判前确认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的规则,或在谈判结束时以合同成立确认书方式确认双方合意。
电子签名:线上电子合同签署需通过可靠的电子签名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通常,实现可靠电子签名的方式为数字签名,即利用哈希算法、非对称加密技术和公钥基础设施满足电子签名法的专属性、可控性、防篡改性要求。
存储调取:企业利用电子合同开展业务时,需确保合同可随时调取。实践中,企业可选择自建电子合同储存系统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储存,以满足“随时调取”的法定要求。
三、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格式条款在互联网产品电子合同中受到较多挑战。民法典在合同法基础上,对格式条款的调整和审查规则进行了新发展。一方面,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将面临双重审查;另一方面,继承了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则。
合理提示: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需履行合理提示义务,否则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然而,法律对具体提示方式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分歧。
条款效力: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无效。但由于法律未明确具体标准,实践中裁判机关对格式条款的态度取决于其对互联网产品商业模式的理解。
随着信息技术向现实生活的深入渗透,电子合同的应用场景将更加丰富、复杂。可靠的电子合同将为现代商业交易提供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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