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签署中意思表示如何认定?明示与默示的法律规则
发布时间:2026-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方式作出,也可以默示方式作出。电子合同中,点击"同意"按钮、完成短信验证、人脸识别确认、使用电子签章等行为均构成明示的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明示与默示意思表示的基本区分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明示是指行为人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如口头承诺、书面签署、电子合同中点击确认按钮等。默示是指行为人虽未直接表达意思,但通过特定行为可推知其内心意思,如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明示与默示的核心区别在于表达方式是否直接。明示方式下,意思表示的内容清晰明确,举证较为容易;默示方式下,需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推断其内心意思,存在解释空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这一限制有效防止了将当事人的不作为随意认定为承诺。

电子环境下意思表示的认定方式

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涉及多种意思表示方式,各自的证明力存在差异。点击签署是电子合同中最常见的明示方式,用户在合同页面点击"确认签署""同意"等按钮,即以实际行动表达了缔约意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点击确认后系统完成数据发送,即视为意思表示到达对方。

勾选同意是另一种常见方式,用户在"我已阅读并同意"选项前打勾。勾选行为的证明力弱于单独点击签署按钮,原因在于勾选操作通常涉及一次性同意大量条款,签署人可能并未逐一阅读全部内容。若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且未被单独提示,签署人可能主张其勾选行为并非对特定条款的真实同意。关于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直接相关。

短信验证码确认具有较高的证明力。验证码发送到签署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完成验证即可确认签署人身份和签署意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指定的特定系统时生效。短信验证同时完成了身份确认和意思表达两个功能,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认可。

人脸识别确认通过比对签署人面部生物特征确认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人脸识别作为身份认证手段,可以有效验证签名制作数据属于签名人本人控制,其承载的意思表示证明力较强。

电子签章基于数字证书技术,是电子合同中最正式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需同时满足四个法定条件,包括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子签章所承载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效力上等同于纸质合同中的签字盖章。

沉默能否构成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沉默只有在三种情形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在电子合同场景中,沉默一般不构成承诺。

具体而言:其一,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电子合同中一方未回复即视为同意,与纸质合同规则一致;其二,电子合同当事人通常不会约定"沉默视为同意",即使有此类约定,也需审查该约定本身是否经过对方有效确认;其三,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易习惯一般也不支持将沉默推定为承诺,平台在用户协议中单方面约定"超过一定期限未操作视为同意"的,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的效力可能受到质疑。

例如,某平台向用户发送合同变更通知并注明"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变更",用户未作回复。该通知中的沉默不构成意思表示,除非用户此前已明确同意过此类规则且该规则本身不违反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关于电子合同中点击同意按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与沉默的情形形成了鲜明的法律效果对比。

意思表示瑕疵与撤销权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意思表示瑕疵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欺诈和胁迫三种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在电子合同场景中,当事人可能主张其对合同关键条款存在错误理解,如将租赁合同误认为买卖合同签署。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在电子合同中,常见的欺诈情形包括虚假宣传产品功能后诱导对方在线签约、伪造电子签名等。

胁迫是指以给对方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在线上环境中,一方以泄露商业秘密等方式威胁对方签署电子合同的,同样构成胁迫。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超过除斥期间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主张意思表示瑕疵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在签署时确实存在认识错误、受到欺诈或胁迫。

真实案例:点击"同意"被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

在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赵某通过某电商平台注册账号并购买商品,注册流程中平台以弹窗形式展示了《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赵某阅读后点击"同意"按钮完成注册。后赵某在平台上与第三方商家签订了电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赵某未按约付款被商家起诉后,主张其点击"同意"时未注意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构成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查认为,平台在注册和签署环节均设置了弹窗展示关键条款,赵某点击"同意"按钮的行为构成明示的意思表示。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点击"同意"按钮的法律后果,其以未阅读合同内容为由否认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赵某的点击确认行为构成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违约金条款对其具有约束力。该案表明,在签署流程完整、提示充分的电子合同中,点击确认行为通常被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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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明示与默示意思表示的区分及沉默的法律效果,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情形下的撤销权。《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确认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形式的法律地位,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了以信息网络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可靠电子签名的四个法定条件,第十四条明确了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在设计电子合同签署流程时,应综合运用上述法律规定,关于电子合同签署前如何进行身份核验,完善的认证流程是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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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电子合同中点击"同意"按钮算不算真实的意思表示?

答:算。根据《民法典》第140条,点击确认属于明示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完成点击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不能以未阅读内容为由否认。

问:电子合同中一方沉默不回复,能视为同意签约吗?

答:一般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沉默仅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交易习惯时才可视为意思表示,电子合同中通常不具备这些条件。

问:人脸识别签署电子合同能否防止"非本人操作"的抗辩?

答:可以。人脸识别通过比对面部生物特征确认身份,大幅增强了意思表示的证明力,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3条,该认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被"非本人操作"推翻。

问:哪个电子签约平台能确保签署过程中的意思表示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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