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的企业,能否凭电子合同主张域名权利?
作者:爱签电子合同
发布时间:2026-03-10
未注册商标的企业,能否凭电子合同主张域名权利?
上期我们说到《如果电子合同签署时间晚于域名抢注时间,还能否作为维权证据?》,这期我们说说未注册商标的企业,能否凭电子合同主张域名权利?
未注册商标的企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凭电子合同主张域名权利,但难度较大、门槛较高,且必须满足“在先使用+一定影响+实际权益”三大核心要件。
一、法律前提:未注册商标也能产生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即使企业未将商标注册,只要其在先使用该标识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该标识可作为“未注册商标”或“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域名主体部分”,受到法律保护。
这意味着:
未注册 ≠ 无权利,关键在于是否“实际使用”并形成“商誉”。
而电子合同,正是证明“实际使用”和“商业关联”的重要证据之一。
二、电子合同如何支撑域名权利主张?
电子合同本身不能直接创设商标权,但可作为以下方面的关键证据:
1. 证明标识的在先使用时间
2. 证明标识与企业的稳定对应关系
3. 配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三、典型案例印证
“DataFocus”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再审判决)
此案明确:未注册商标企业,只要能证明在先使用并形成商誉,即可凭包括电子合同在内的证据主张域名权利。
四、维权路径与限制
可行路径:
主要限制:
五、实务建议
结语
未注册商标并非维权的“死刑判决”。在数字经济时代,域名本身就是一种可独立受保护的民事权益。只要企业能通过电子合同等证据证明其在先、真实、持续地使用某一标识并积累商誉,即便没有商标注册证,依然可能成功捍卫自己的域名权利。关键在于:用好每一份合同,留下每一笔痕迹,让使用成为权利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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