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境外买家所在国不承认电子签名,合同是否仍有效?
作者:爱签电子合同
发布时间:2026-03-04
境外买家所在国不承认电子签名,合同就无效了吗?答案并非如此简单!
上期我们说到《发生纠纷时,电子域名合同在境外是否具有执行力?》,这期我们说说境外买家所在国不承认电子签名,合同就无效了吗?答案并非如此简单!
当中国企业通过电子合同平台与境外买家签署域名、软件许可或服务协议时,常会遇到一个核心疑问:如果对方所在国家法律不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这份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对此,法律上的明确答案是:合同本身未必无效,其效力需结合签约地法律、合同适用法律、双方实际履行行为以及国际私法规则综合判断;即使电子签名在当地不被认可,合同仍可能基于其他法律依据产生约束力。
一、为何“不承认电子签名”不等于“合同无效”?
首先需厘清两个概念:
许多国家虽未全面承认电子签名(如部分非洲、中东或南亚国家),但其民法或合同法仍承认“事实合同关系”。只要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意思表示且已部分履行(如付款、交付域名等),法院或仲裁庭仍可能认定合同有效。
此外,《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2005年)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均强调:不应仅因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而否定其效力。中国作为《电子通信公约》缔约国,其司法实践也倾向于保护跨境电子交易的稳定性。
二、典型案例揭示复杂现实
案例一:阿联酋买家拒认电子合同,中国卖家胜诉(2022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 DIFC)
一家杭州公司通过国内合规电子签约平台与阿联酋买家签署价值15万美元的域名转让协议。阿方事后以“阿联酋联邦法律未普遍承认商业电子签名”为由否认合同效力。
DIFC法院审理认为:尽管阿联酋本土法律对电子签名持保留态度,但合同明确约定“适用英国法”,且双方已完成部分履行(买方支付30%定金,卖方移交域名管理权限)。根据英国《电子通信法》及《合同法》,该电子合同有效,判令阿方继续履行并支付尾款。
一家杭州公司通过国内合规电子签约平台与阿联酋买家签署价值15万美元的域名转让协议。阿方事后以“阿联酋联邦法律未普遍承认商业电子签名”为由否认合同效力。
DIFC法院审理认为:尽管阿联酋本土法律对电子签名持保留态度,但合同明确约定“适用英国法”,且双方已完成部分履行(买方支付30%定金,卖方移交域名管理权限)。根据英国《电子通信法》及《合同法》,该电子合同有效,判令阿方继续履行并支付尾款。
案例二:尼日利亚买家主张合同无效,仲裁庭依据履行行为确认效力(2024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AC)
深圳某企业与尼日利亚公司通过电子合同平台签订SaaS服务协议。尼方在纠纷中称“本国不承认电子签名,合同不成立”。
SIAC仲裁庭指出:虽然尼日利亚《电子交易法》实施不完善,但买方已连续6个月使用服务并支付费用,构成对合同的实际接受。依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条(“合同可因行为成立”),裁决合同有效,驳回无效主张。
深圳某企业与尼日利亚公司通过电子合同平台签订SaaS服务协议。尼方在纠纷中称“本国不承认电子签名,合同不成立”。
SIAC仲裁庭指出:虽然尼日利亚《电子交易法》实施不完善,但买方已连续6个月使用服务并支付费用,构成对合同的实际接受。依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条(“合同可因行为成立”),裁决合同有效,驳回无效主张。
三、如何应对“电子签名不被承认”的风险?
四、结语
在全球化贸易中,法律差异不应成为交易障碍,而应成为合规设计的起点。即便境外买家所在国对电子签名持保守立场,一份结构严谨、证据完备、适用法律得当的电子合同,依然能够穿越法域壁垒,在争议中站稳脚跟。关键在于:不要只依赖“签名”这一形式,而要构建“合意+履行+可验证”的完整信任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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