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在法院诉讼中被采信的案例有哪些?失败案例又有哪些?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已成为企业日常经营中不可或缺的工具。然而,许多客户仍心存疑虑:电子合同在发生纠纷后,法院真的会认可吗?哪些情况下会被采信,哪些又会被驳回?
本文将通过梳理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胜诉(采信)案例与败诉(未被采信)案例,结合《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系统分析电子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认定标准,帮助企业规避风险、提升合规水平。
一、被法院采信的电子合同案例
案例1: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可君子签平台签署的《借款合同》
案号参考:(2023)粤0192民初XXXX号(公开报道)
- 案情简述:原告通过“君子签”电子签约平台与被告签订线上《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利率及还款期限。被告逾期未还,原告起诉。
- 关键证据:
- 君子签平台出具的《电子数据保全证书》;
- 区块链存证哈希值比对一致;
- 签署过程包含人脸识别+短信验证+数字证书;
- 合同原文与平台备案文本一致。
- 法院认定:
“涉案电子合同系通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内容未被篡改,签署人身份真实,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结果: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启示:使用合规第三方平台 + 全流程身份认证 + 区块链存证 = 高采信率。
案例2: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可电子《借款合同》效力
来源:2024年3月网易报道引用判决书
- 案情:某银行通过合作电子签约平台与借款人签署线上贷款协议。
- 法院观点:
“合同各方通过实名认证、生物识别等方式完成签署,电子签名符合‘专有性、控制性、防篡改、防抵赖’四要素,应视为可靠电子签名。”
- 结果:合同被认定有效,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3: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依据美团电子订单判退款
案号参考:(2024)琼0105民初XXXX号
- 案情:消费者在美团APP购买KTV团购券,因服务时间争议起诉商家。
- 关键点:法院直接采纳美团APP上显示的《订单详情》作为电子合同依据。
- 判决理由:
“电子合同约定优先。订单页面明确载明服务时间为18:00–21:00,构成双方合意内容。”
- 结果:虽未支持“退一赔三”,但全额退款获支持。
说明:即使非传统“签名式”电子合同,只要内容明确、可追溯,亦可被采信。
二、未被法院采信的电子合同案例(败诉典型)
案例4:银行无法证明共同借款人条款,败诉!
来源:2025年10月31日媒体报道;类似判例见武汉蔡甸区法院
- 案情:某银行通过手机APP向物流公司发放贷款,主张法定代表人刘某为“共同借款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 问题所在:
- 银行仅提交打印版合同,无原始电子数据;
- 合同落款处无刘某电子签名;
- 因系统升级,无法重现签约时的完整合同界面;
- 银行内部规定“企业主自动为共同借款人”,但未在合同中明示或经刘某确认。
- 法院认定:
“原告未能提供电子合同原件或可验证的副本,无法证明刘某曾同意作为共同借款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电子数据应提供原件。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 结果:仅物流公司承担责任,刘某免责。
教训:电子合同≠打印件!必须保留可验证的原始电子数据及完整签署流程。
案例5:空白合同通过邮件发送,未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来源:哔哩哔哩法律科普(2023年7月)
- 案情:用人单位通过电子邮件将空白劳动合同发送给劳动者,要求其打印签字后寄回,但劳动者未签字。
- 争议焦点:单位主张“已发送即视为合同成立”。
- 法院观点:
“双方未完成签署行为,未达成合意。仅发送空白合同不构成有效要约或承诺。”
- 结果:合同未成立,单位败诉。
警示:电子合同需完成“签署动作”,单方发送不等于合同生效。
案例6:电子签名缺乏身份认证,真实性存疑
常见情形(综合多起判例):
- 用户仅通过点击“同意”按钮完成签约;
- 无实名认证、无人脸识别、无数字证书;
- 平台无法提供签署IP、设备、时间等日志;
- 对方否认签署,平台无法反证。
法院通常认为:
“无法确认签署人身份及签署意愿,不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关于‘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证据效力不足。”
三、法院采信电子合同的核心审查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近年判例,法院在审查电子合同时重点关注以下六点:
四、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选择合规平台:优先选用接入CA机构、支持国密算法、对接司法区块链的电子合同服务商;
- 确保签署闭环:必须完成“身份认证 → 合同展示 → 主动签署 → 存证固化”全流程;
- 保留完整证据包:包括合同原文、签名验证报告、时间戳证书、操作日志等;
- 避免格式陷阱: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需显著提示,避免被认定为“未合理提示”;
- 定期备份与验证:确保在诉讼发生时能快速调取并验证合同有效性。
结语
电子合同并非“天然有效”,也非“必然无效”。其司法命运取决于技术合规性与证据完整性。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所强调:“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结合生成、存储、传输、提取等全过程综合判断。”
我们建议企业在享受电子签约便利的同时,务必筑牢法律与技术双重防线——因为在法庭上,合同本身不是证据,能证明合同真实、完整、自愿签署的“证据包”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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