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日益频繁,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已成为订立合同的新常态,显著提升了交易效率,推动了全球经济的繁荣。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关于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风险控制等问题,人们仍存有不少疑惑。

一、电子合同兴起的背景
互联网技术的革新催生了众多新兴商业模式,线上购物、享受互联网平台服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常态。传统纸质合同已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交易节奏,因此,电子合同应运而生。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了对电子合同的规定,从法律层面确认了电子合同在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地位。
二、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界定
电子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通过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第四六十九条,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其中,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被视为书面形式。电子合同主要载体为数据电文,因其能有形表现内容且可随时查阅,故能在不同民事主体间通过电子通讯进行信息交互,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国际上,相关协定如《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也对此有所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其他文件,当事人可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且不得因其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从而确认了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中的合法性,使电子合同成为民事合同的一部分。
三、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应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与第四百九十一条,分别从合同实际履行与形式外观两个角度,确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若当事人以电子信息交互方式作出要约与承诺,且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并被对方接受,则合同成立。同时,若双方使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并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确认书在电子合同订立中,主要起保证身份真实性、确保当事人真实意愿表达及保证内容无篡改的作用。
以实际案例为例,如(2013)朝民初字第2145号判决书所述,消费者夏某在亚马逊网站参与活动后购买手表,后因亚马逊公司无货取消订单,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法院最终判定,亚马逊公司应履行订单,向夏某交付手表,此案例确认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电子合同的效力。
四、民法典相关条款概述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合同可采用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其中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被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了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条件,及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合同成立条件。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主营业地或住所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一十二条则规定了电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