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较于纸质合同,电子合同在撤回或撤销方面面临更大挑战。电子传输的即时性意味着要约一旦发出,几乎瞬间即达受要约人。根据《合同法》规定,撤回通知需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发出,但电子要约因其传输速度之快,使得“之前”或“同时”撤回成为不可能。
电子要约的撤销同样受电子合同形式影响。在电子数据交换情境下,要约到达的同时系统会自动发出承诺,因此撤销无从谈起。而电子邮件方式则因要约到达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间存在时间差,提供了撤回的可能性,尽管这仍然是一个相当紧迫的时间窗口。
在实际应用中,常有当事人在未充分考虑的情况下,于网络上迅速发出承诺并完成合同签订,一旦发现问题想要撤回或撤销,几乎难以实现。因此,企业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应设定承诺撤回的期限,以规避潜在风险。
若电子合同已签署但发现条款存在问题,且不愿履行合同,双方可尝试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以撤销原电子合同。
以爱签电子合同为例,合同签署完成后如果出现问题,都可以在线发起解约,爱签会提供合法有效的解约协议模板,解约双方如无异议,即可在线签署协议,解除上一份电子合同约定的双方履行义务。
如果协商无果,则可能需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至于因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而签署电子合同是否必然导致败诉,答案并非绝对。以下是一个案例说明:
宁波市民王某计划出租其房产,与某不动产管理公司业务员李某沟通后,双方达成托管出租意向,约定公司每月支付王某租金三千元。李某提出需按公司规定签订电子合同,并通过微信发送合同链接给王某。王某在忙碌中,因李某不断催促,未及查看合同条款即签字提交。
签字后,李某才出示合同截图,显示其中包含王某需每日支付1元房屋维修费,年计365元的条款。王某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去除该条款或解约,但公司坚持王某已签名需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需支付三倍租金作为违约金。王某因此起诉该公司,要求判定每日支付一元房屋维修金条款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要求意思表示真实。根据王某与业务员李某的聊天记录,可确认王某在签字时确未查看合同条款,且被告未事先告知王某房屋维修费条款。王某在得知该条款后立即提出异议,表明其对该条款并不知情。因此,法院判决该条款对王某不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无需支付房屋维修费。
电子合同的普及确实为签约双方节省了时间、物流等多方面的成本,但各方在签署合同时仍应仔细审阅合同内容,确保全面了解合同条款后再进行签字,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