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纠纷中如何保护用户隐私?
作者:爱签电子合同
发布时间:2026-02-06
电子合同纠纷中如何保护用户隐私?
上期我们说到《电子合同争议解决最常见误区是什么?》,这期我们说说电子合同纠纷中如何保护用户隐私?
在电子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如何有效保护用户隐私,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下企业合规与司法实践的核心议题。随着《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及《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隐私保护已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以下从法律原则、技术措施、程序规范和典型案例四个维度,系统阐述电子合同纠纷中用户隐私的保护路径。
一、法律基础:隐私保护是纠纷处理的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即便在纠纷解决场景中,也不能以“维权需要”为由随意披露或扩大使用用户信息。
关键原则包括:
二、技术保障: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
电子合同平台应通过加密、脱敏、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在纠纷处理各环节筑牢隐私防线:
这些措施符合《2025版电子合同信息保护与隐私保护指南》中提出的“可算不可失、可用不可见”理念。
三、程序规范:在纠纷流程中嵌入隐私保护机制
无论是协商、调解、仲裁还是诉讼,都应在程序设计上主动规避隐私泄露风险:
四、典型案例警示:忽视隐私将承担法律责任
指导性案例265号(罗某诉某科技公司案) 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该案中,某英语学习平台在用户登录注册时强制收集职业、学龄、英语水平等画像信息,且未提供“跳过”选项。法院认定该行为不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最终判令平台删除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此案明确传递出司法态度:即便在合同履行或纠纷处理场景中,超出必要范围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仍属违法。
另一起典型案件中,某通信公司因在用户多次拒绝后仍拨打营销电话,被法院认定侵犯“私人生活安宁”,构成隐私权侵权,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提醒企业:纠纷解决不能成为骚扰用户的借口。
结语
电子合同纠纷中的隐私保护,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企业既要善用电子合同提升效率,更要以合规为底线,在争议解决全过程中贯彻隐私保护理念。唯有如此,才能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赢得用户信任,筑牢数字时代的商业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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