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时代浪潮中,合同作为商业交易与法律约束的核心文件,其形式与签署方式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合同应运而生,逐渐成为现代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实践中,“电子合同”与“电子版合同”这两个概念常被混淆,导致许多人在使用和理解上产生误区。

一、电子合同与电子版合同区别何在?
电子合同与电子版合同,两者虽名称相近,实则差异显著。电子合同,指的是在平等主体间,通过数据电文形式所达成的、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类合同在我国《民法典》及《电子签名法》中均有明确规定,且受法律保护。一个有效的电子合同,需确保签署者身份真实,并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进行签订。
而电子版合同,则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它既包括了电子合同,也涵盖了纸质合同的电子化形式,如扫描件或拍照等。若电子版合同是依法签订的电子合同,那么它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若只是纸质合同的电子化版本,例如一方签署纸质合同后,扫描发送给另一方打印签署,再回传扫描件,这样的合同便存在较高的风险,易引发争议,且举证难度较大。
二、电子合同:法律效力何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电子合同在依法成立后,且经过可靠的数字签名,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约定履行。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明确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同时,对于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进一步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满足真实身份、真实意愿、签名未改及原文未改等条件的电子签名,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而第十四条则明确指出,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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