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中的可撤销合同情形与撤销权行使法律解析
发布时间:2026-10-15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至第151条,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或者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根据《民法典》第152条,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欺诈与显失公平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胁迫的撤销权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且最长不得超过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逾期撤销权消灭。

四种可撤销情形的认定标准

可撤销合同区别于无效合同,合同在被撤销前具有法律约束力,经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四种可撤销情形分别规定于《民法典》第147条至第151条,认定标准各有侧重。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共同构成合同效力瑕疵体系,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须经权利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对合同的性质、标的物、价款、履行方式等主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构成重大误解须满足误解与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误解内容属于合同主要内容,轻微歧义不构成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欺诈方具有欺诈故意、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受欺诈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胁迫以现实的、急迫的危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作出意思表示。与第三人欺诈不同,受胁迫方请求撤销不以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胁迫行为为条件,胁迫行为本身即足以构成撤销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认定须同时考察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主观上利用方利用了对方的危困状态或者判断能力欠缺,客观上合同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且失衡状态在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与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152条,撤销权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的方式行使,且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其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

撤销权须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行使,当事人直接向对方发出撤销通知的,不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经审查认定撤销事由成立的,判决或者裁决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撤销权人也可以在诉讼中以此作为抗辩事由,主张对方基于可撤销合同提出的请求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152条第1款,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欺诈与显失公平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胁迫的撤销权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为撤销权行使的最长保护期限,不以撤销权人是否知晓撤销事由为转移。

撤销权消灭的三种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52条,撤销权消灭包括三种情形:逾期未行使、放弃撤销权以及最长保护期经过。撤销权一旦消灭,合同效力即告确定,当事人不能再以撤销事由主张撤销。

第一种情形是逾期未行使。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重大误解超过90日、欺诈与显失公平超过1年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超过1年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第二种情形是放弃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例如继续履行合同、接受对方履行、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等,撤销权消灭。第三种情形是最长保护期经过,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5年,无论撤销权人是否知道撤销事由,撤销权一律消灭。除斥期间经过后,可撤销合同转化为效力确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受撤销权行使的影响。

电子合同场景下的可撤销情形

电子合同以页面展示、勾选确认、在线签署为主要缔约方式,意思表示的形成过程具有数字化特征。点击同意被误导、格式条款显失公平与在线签署信息不对称,是电子合同场景下撤销权纠纷的高发情形。

网络交易中,经营者以默认勾选、弹窗诱导、弱化提示等方式引导用户点击同意,用户对合同核心条款产生误解或者受欺诈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47条、第148条请求撤销。司法实践中,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提示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用户主张撤销或者请求确认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法院会重点审查提示方式是否足以引起对方注意。

电子合同大量使用格式条款,经营者利用用户缺乏判断能力,在格式条款中设置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内容,例如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用户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51条请求撤销,或者依据第497条主张该条款无效。撤销与无效两条路径并行,用户可以结合证据情况选择主张。关于电子合同签署前的身份核验流程,规范的实名认证与意愿确认能够显著降低因身份冒用、意思表示不真实引发的争议。

远程缔约场景下,双方获取信息的能力差异显著,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隐瞒标的物真实状况、利率水平、服务范围等核心信息的,属于《民法典》第148条规定的欺诈情形,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电子合同。在线贷款、在线理财、在线教育等业态中,核心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已成为撤销权纠纷认定的关键事实。

真实案例:电子合同中重大误解与欺诈的撤销裁判

围绕电子合同撤销权纠纷,司法实践已形成若干典型裁判路径,两起案例分别呈现欺诈与重大误解两种撤销事由的认定逻辑。

在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消费者下单购买标注原装进口的数码产品,收货后发现产品为国产改装版本。消费者主张商家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请求撤销合同。法院认为,商家页面宣传与实际交付严重不符,符合《民法典》第148条欺诈的构成要件,判决撤销合同,商家退还货款并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表明,页面展示内容属于电子合同的要约信息,宣传与实物不符即可能构成可撤销事由。

在一起线上理财合同纠纷中,投资者点击确认购买某理财产品,合同页面以极小的字号在附属位置列明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者误认为保本产品。法院结合页面提示的显著程度,认定投资者对合同主要条款存在重大误解,依据《民法典》第147条撤销合同,平台返还投资本金。该案提示,电子合同页面信息的呈现方式直接影响意思表示真实性的认定,弱化关键信息提示可能引发撤销权纠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至第152条系统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制度:第147条规定重大误解,第148条、第149条规定一方欺诈与第三人欺诈,第150条规定胁迫,第151条规定显失公平,第152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除斥期间与消灭情形,上述条文共同构成可撤销合同制度的完整规范体系。

在实务操作层面,电子合同撤销权纠纷的核心在于还原意思表示的形成过程。电子合同签署后如何修改补充协议,签署后的变更行为同样需要符合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否则变更协议本身也可能面临撤销风险,规范的签署留痕是固定意思表示证据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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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什么区别?

答:无效合同自始当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须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后,才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问:重大误解的撤销权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民法典》第152条,重大误解的撤销权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超过期限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问:撤销权可以放弃吗?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52条,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例如继续履行合同。

问:电子合同遭遇欺诈或误导签署后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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