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568条、第569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时,可以依法行使抵销权使双方债务在等额范围内消灭。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法定抵销要求双方债务种类、品质相同且均已到期,一方通知对方即可生效;约定抵销则不受种类、品质限制,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且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法定抵销的适用条件
法定抵销是法律直接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形成权,满足法定条件时,一方即可单方行使,无需对方同意。根据《民法典》第568条,法定抵销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对向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甲对乙享有债权的同时,乙对甲也享有债权。如果只有一方负有债务,则不存在抵销的基础。关于电子合同中债权转让的通知效力,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可以主张抵销,需要考察受让人是否同时承受了对方对自己的债务。
第二,双方债务的种类和品质相同。根据《民法典》第568条第1款,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在商事实践中,最常见的法定抵销场景是双方互负金钱债务。如果一方应交付货物而另一方应支付货款,由于标的物种类不同,不能适用法定抵销,只能通过约定抵销解决。
第三,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到期是法定抵销的时间要件。根据《民法典》第568条的规定,主张抵销的一方应当是债务已届清偿期的当事人。未到期的债务不能被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对方提前履行。但也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观点,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可以主张未到期债务的抵销,以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第四,抵销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根据《民法典》第568条第1款但书部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不得抵销的债务类型包括: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抚养费与赡养费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务、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如被执行人必要生活费用)。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通过电子方式签署的合同中若包含禁止抵销条款,其效力需要根据具体约定判断。
约定抵销的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569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核心区别在于:约定抵销不要求债务种类和品质相同,也不要求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
约定抵销的本质是当事人通过合意处分各自的债权和债务,属于合同行为。约定抵销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但在电子合同场景下,建议采用电子签章的书面形式,以便留存抵销合意的证据。关于电子合同签署前需要做哪些尽职调查,双方在签署抵销协议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债务真实性和履行能力。
约定抵销在供应链管理和集团内部结算中应用广泛。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有应收应付款项,通过约定抵销可以简化结算流程、降低资金占用成本。在电子签约平台上完成抵销协议的签署,双方加盖电子签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抵销的行使方式与法律效力
法定抵销属于形成权,行使方式为通知。根据《民法典》第568条第2款,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对方同意。通知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能够表达意思的方式,但在电子合同中,建议采用站内信、电子邮件、电子签章通知书等可留痕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568条第2款,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一限制的原因在于:抵销权是形成权,一旦通知到达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如果允许附条件或附期限,将使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交易安全。
抵销的法律效力是双方互负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消灭。如果双方债务金额不等,金额较小的一方债务全部消灭,金额较大的一方仅消灭与对方债务等额的部分,剩余部分仍然有效。抵销的效力溯及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即在双方债务均满足抵销条件的那一刻起,债务即视为已消灭,此后的利息计算和违约责任认定均以该时点为基准。
电子合同场景下的抵销实务
电子合同场景中的抵销问题具有鲜明的数字化特征,主要体现在抵销通知的送达方式和平台自动对账两个方面。
抵销通知的电子送达。根据《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时生效。在电子合同场景中,若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为平台站内信,抵销通知发送至对方平台账户即视为到达。若合同约定了电子邮件地址,向该地址发送的抵销通知邮件进入对方邮件服务器时即生效。送达时间的准确认定对于抵销效力的起算至关重要。
平台自动对账抵销。在电商平台和供应链管理系统中,买卖双方频繁发生互负债务的情形。部分平台在用户协议中预设了自动对账抵销条款,即当双方互有应收应付款项时,系统自动计算净额并进行抵销结算。这种自动抵销机制的法律效力基础在于:用户在注册时签署的平台服务协议中已经包含了同意抵销的条款,构成约定抵销的合意。爱签电子合同平台直连多家经工信部许可的持牌CA机构,为平台服务协议的签署提供可靠的身份认证和电子签章服务,确保自动抵销条款的签署过程合法有效。
电子证据的保全。抵销权行使过程中,双方互负债务的事实、抵销通知的发送与到达、抵销后的债务余额等关键环节均需要证据支撑。通过电子签约平台签署的抵销协议,其签署时间、签署主体、文件内容均通过数字签名技术固定,具有防篡改的技术特性。
真实案例:抵销权行使条件的司法认定
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往来。截至2024年6月,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0万元,乙公司欠甲公司技术服务费150万元,两笔债务均已到期。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抵销通知函,主张以150万元技术服务费债权抵销等额货款债务。乙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提出异议,但仍向甲公司催讨全部200万元货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150万元债务因抵销而消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68条,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金钱债务,种类、品质相同,且均已到期,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抵销通知,通知到达乙公司时抵销生效。根据《民法典》第568条第2款,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甲公司的抵销通知未附任何条件或期限,抵销合法有效。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150万元债务因抵销而消灭,乙公司仅有权就剩余50万元货款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该案例表明,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相对明确,关键在于满足互负债务、种类品质相同、均已到期三项要件,并通过有效通知使抵销生效。在电子合同场景下,通过具备司法存证能力的签约平台完成抵销通知的发送与存证,可以有效保障抵销行为的证据完整性。爱签电子合同平台签署数据同步至公证处、仲裁委、互联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等760余家司法节点存证,抵销协议的签署和通知的送达全程可追溯。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第569条规定,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在企业债务管理中,抵销权的行使需要审慎评估各项要件是否齐备,同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爱签电子合同平台已通过CMMI5级认证,服务超过5000家企业客户,支持合同签署、抵销协议管理、履约跟踪的全流程数字化,企业可前往爱签官网注册免费试用。
常见问题
答:不需要。根据《民法典》第568条,法定抵销属于形成权,满足条件时一方通知对方即可生效,通知到达时抵销即产生法律效力,无需对方同意。
答: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68条第2款明确规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否则抵销通知不产生法律效力。
答:故意侵权之债、抚养费赡养费等人身专属性债务、法律禁止强制执行的必要生活费用,以及当事人明确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均不得抵销。
答:爱签电子合同平台支持抵销协议的在线签署,对接多家经工信部许可的持牌CA机构进行身份认证,签署数据全程存证,企业可前往爱签官网注册免费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