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存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司法认定标准,这篇文章讲透了
知识产权案件打官司,最难的是什么?往往是举证。
著作权被侵权了,网页截图能当证据吗?对方说截图是PS的。专利被侵权了,网店销售记录能当证据吗?对方说数据是你自己改的。传统公证方式效率低、成本高、周期长,对于海量的互联网侵权场景来说,往往缓不济急。
区块链存证的出现,给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技术答案。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法院怎么审查区块链存证的证据?什么情况下认、什么情况下不认?这篇文章把司法认定标准从头到尾讲清楚。
一、法律依据的演进:从司法解释到专门规则
区块链存证在司法层面的认可,经历了一个逐步明确的过程。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进行法律确认。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首次构建了涵盖各审判领域、覆盖诉讼全流程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规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对区块链存证的司法认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线诉讼电子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进一步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了区块链技术存储、固定电子证据的效力审查规则。
从2018年到2025年,区块链存证的法律地位经历了“被认可—被细化—被强化”的完整演进。
二、司法认定的核心标准:上链前与上链后,审查规则完全不同
区块链存证的最大特点是“不可篡改”。但法院在审查时,并不是简单地说“只要是区块链存证的就一律采信”。恰恰相反,法院对区块链存证的审查非常精细——关键在于区分数据是“上链前”生成的还是“上链后”生成的。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此作出了明确区分。
关于上链后的数据:
第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这条规定的核心意思是:上链后的数据,法律推定其未被篡改。这是一种“可反驳的推定”——对方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数据被篡改了,可以推翻这个推定;但如果对方拿不出证据,法院就应当认定上链后的数据是真实的。
为什么法律要给上链后的数据这种“推定真实”的待遇?因为区块链的技术原理决定了这一点。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大量共同记账的主体作为节点构筑成区块链网络,每个节点都会同步新加入的数据。区块链上存储的是用共识算法计算出的数据信息的哈希值——也就是数据的“电子指纹”。哈希值具有唯一性,一旦数据内容有任何改动,哈希值就会发生变化。
关于上链前的数据: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则规定了上链前数据的审查规则。
如果数据在上链之前就已经存在——比如一份合同在签署之后才被上传到区块链存证——那么法院就要审查上链之前的数据是否真实。因为区块链只能保证“上链之后没被改过”,但保证不了“上链之前就是真的”。
《规则》区分了两种存证类型:
生成型存证——数据直接在区块链系统上生成并存储,区块链上存储的就是原始证据。这类存证的真实性相对容易认定。
转化型存证——通过技术手段抓取电子数据的外部特征,再备份至区块链上。这类存证如果要证明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必须提供相关过程性证据,证明上链前的取证过程是规范、可信的。
三、法院具体审查什么:五个维度
综合《规则》和司法实践,法院在审查区块链存证证据时,主要从以下五个维度进行判断。
第一,存证平台的资质与中立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证据可以确认其真实性。第三方平台应当是区别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提供取证存证技术的平台方。平台的中立性越强,证据的可信度越高。
第二,电子数据生成的技术手段是否可靠。
法院会审查取证程序是否可信。比如,是否采用了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如果取证程序本身存在漏洞或被污染的可能,存证的可信度就会降低。
第三,存证技术的安全性。
法院会审查区块链技术本身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哈希值校验是否完整、时间戳是否对接国家授时中心、存证过程是否有完整的日志记录。
第四,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
法院会审查数据在存证后是否保持了完整性。通过哈希值验算,可以确认数据从存证到提交法院的过程中是否被修改过。
第五,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
区块链存证很少是孤证。法院通常会结合其他证据——比如合同、付款记录、沟通记录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区块链存证的内容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法院采信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四、从两个标志性案例看司法认定标准
案例一: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年)
这是区块链存证在司法实践中获得认定的起点。
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授权转载了其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没有采用传统的公证方式,而是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侵权网页进行了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上述内容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中确立了三条审查标准:
第一,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证电子数据来源真实。
第二,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
第三,在确认哈希值验算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该电子数据可以作为侵权认定的依据。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提交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侵权成立。
这个判决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法院对区块链存证持“开放、中立”的态度——既不能因为技术新型而排斥,也不能因为技术先进而降低标准。
案例二: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首案(2019年)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成立之初就建设了首个由互联网法院主导建立的电子证据开放生态平台——“天平链”。
2019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了首个采用“天平链”证据的判决。原告蓝牛仔公司发现其摄影作品被被告华创汇才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未经授权使用。原告此前已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版权链”对作品进行了存证,“版权链”通过跨链操作将数据摘要存证到“天平链”上。诉讼中,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自动调取“天平链”进行验证,结果显示涉案证据自存证到“天平链”后未被篡改过。
这个案例展示了“跨链存证+自动验证”的实践路径,大大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法官的验证成本。
五、2025年最新规定:标准进一步明确
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线诉讼电子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区块链存证的审查标准。
该《规定》的核心内容包括: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存证,且存证平台符合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要求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其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同时,《规定》详细列举了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具体考量因素,包括:生成、存储、传输电子数据的系统或平台的可靠性;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保障措施(如哈希值校验);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是否可正常展示;电子数据生成、传输、存储过程中各方主体的身份是否可确认;是否存在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及可能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
对于当事人自行收集的电子证据(如网页截图、聊天记录等),《规定》要求应当说明其来源和形成过程,必要时可申请公证或由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六、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区块链存证不是“上了链就万事大吉”。 如前所述,区块链只能保证上链后的数据未被篡改。如果上链前的数据本身有问题——比如取证程序不规范、数据来源不明确——法院仍然可能不采信。关键在于从数据生成到上链存证的整个过程都要规范、可追溯。
第二,存证平台的选择很重要。 有资质的、中立的第三方存证平台,其存证证据更容易获得法院认可。如果存证平台本身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缺乏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规范,证据的可信度就会打折扣。
第三,区块链存证不是公证的替代品,而是补充。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区块链存证的优势在于即时性、便捷性和低成本。对于需要即时固定的网络侵权证据,区块链存证是非常有效的手段。但对于一些复杂的、涉及实物证据的场景,公证或司法鉴定仍然不可替代。
第四,注意保存完整的存证记录。 仅仅保存一份“存证证书”是不够的。存证平台的操作日志、哈希值校验报告、时间戳证书、存证过程的技术说明等,都是证明存证真实性的重要辅助材料。
结语
区块链存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司法认定标准,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从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案确立“开放中立、个案认定”的原则,到2021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区分上链前与上链后的不同审查规则,再到2025年《关于在线诉讼电子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推定效力和审查要素,标准越来越清晰,规则越来越具体。
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区块链存证提供了一个高效、便捷的证据固定工具。但工具再好,也要用得对、用得规范。理解法院的审查逻辑,在存证时就按照法院的标准来操作——这才是让区块链存证真正发挥保护作用的正确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