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2022-04-27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该条就赋予了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四、五、六、七条又规定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要求、及证据制度,确定了数据电文在证据法的认定、质证的依据,及其证据的非歧视地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的条件的电子签名。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1条认可以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认可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合法地位。
由此可见,《电子签名法》是爱签电子合同的应用存在的法律基础,该法奠定了爱签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合法性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