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加速推进,电子劳动合同正逐渐成为职场新常态。但你知道吗?并非所有电子形式的劳动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本文将深度解析电子劳动合同的合规要件,同时揭示那些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常见陷阱。无论你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这篇文章都将为你提供宝贵的法律知识和实用建议,助你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根据《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电子劳动合同的适用需明确以下几点:
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时,应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这些数据电文可视为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需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环节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其完整性、准确性和不被篡改性。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了解电子劳动合同的要求后,我们需关注哪些形式的电子合同是无效的:
纸质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照片并不构成电子劳动合同。这些文件的生成、传递、储存并未以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为前提。即使用人单位已签订纸质版劳动合同,并出于保存目的将其扫描或拍照存储,这仍不属于电子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保存纸质合同的义务。
网上备案的劳动合同同样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认为,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电子信息系统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即视为双方订立了电子劳动合同。
但法院认为,网上备案仅是对用工信息的登记,未经双方签字确认,不具备合同形式,内容也未包含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劳动者无法自行查询登记备案的详细内容,这不符合合同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已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不成立,应承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通过微信对话确认劳动关系并不等同于电子劳动合同的确认。有些用人单位认为,与劳动者在微信上招工用工,并说明了用工条件和待遇等问题,因此微信应被视为电子劳动合同。
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交的招工信息并未包含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因此,在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注意其合法合规性和法律效力,避免因疏忽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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