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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公民、团体的申请,证明其相应法律行为真实性与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4.根据《民事诉讼》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申请
申请人通过爱签,申请对存储在“电子证据综合服务平台”上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并出具公证书。
受理
公证处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缴费
公证费由公证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申请人在申请受理后,及时缴纳公证费。
审查
公证员结合“电子证据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全面审查。
出证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公证机构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请安排好费用(每份公证书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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